政策要求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所需要的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二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6、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7、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9、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0、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11、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2、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13、其他特殊情况的相关凭证(如夫妻一方为少数名族、华侨、知青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