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个人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且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放宽到20平方米,住房面积的计算标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单位申请人必须为设立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或团体,由单位负责缴纳住房租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可以优先申请: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如: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等企业。
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因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的方式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