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对我市的市外户口迁入、市内户口迁移、集体户的管理等政策进行了调整、规范。由于还需履行相关程序,新政策真正落地实施尚需一段时间。
回顾:《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
2017年12月27日,珠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市外户口迁入、市内户口迁移、集体户管理、左边法律右边责任和附则。
调整的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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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市外户口迁入政策
放宽直系亲属投靠
与本市户籍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准予迁入。
优化人才入户政策
·依据我市人才引进核准相关规定核准的人才经“直接核准”或者“联席会议审定”即可办理引进手续,程序更加简便快捷,人才引进范围可以适时调整。
·专门设定横琴自贸区急需人才引进政策,横琴自贸区可根据发展需要制定人才开发目录,按年度提交相关资料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准予迁入。
取消纳税入户
根据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相关规定,我市将不再执行纳税入户政策。
增加基本入户条件
《办法》规定连续居住满五年、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五年、合法稳定住所作为基本入户条件。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具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
①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者共同拥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②申请人本人与政府或者与本市引进高校共同拥有产权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商铺、厂房、仓库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产;
③申请人合法租赁且实际居住的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本项所称申请人仅限公租房申请人本人,不包括公租房共同申请人。
将计划生育政策
与户口迁移政策脱钩
在受理市外户口迁入时取消计划生育审核的内容。
明确市外户口迁入的
受限制情形
明确“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记录”以及“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无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被处理的记录”等作为受限制的情形。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严重犯罪记录”的内容,以提高操作性。
放宽市内户口迁移政策
扩大市内户口的直系亲属投靠范围,增加了父母投靠子女的内容。
允许整户迁移,规定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户主符合条件迁移的,户内人员可同时迁移,但同时也规定户内挂靠的非直系亲属其本人、配偶、子女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必须迁移到自有房产所在地,不再允许其挂靠。
珠海入户指南
留学生入户
出国留学归国后到本市工作的留学生(收取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一、入户所需资料:
1、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证明;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先到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备齐资料后到拟落户地派出所申请落户。
三、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0756—
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入户
经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工人,户口需从市外迁入的:
一、办理事项及入户所需资料:
(1)到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持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花名册》、《调动人员情
况登记表》和《招调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拟落户的《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
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二、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56—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入户
分配本市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从市外迁入的。
一、办理程序:
(1)到市人事局办理手续,持迁出地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拟迁入地《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
(2)经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后,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属本地生源有分配工作单位的,按以上程序办理。本地生源的统招生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经人事部门加具意见后,可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退学回原籍的凭《户口迁移证》、退学证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
市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分配本市工作的,到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后,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户政中心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二、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三、咨询电话:0756—
学校录取新生户口迁移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
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办理事项及程序:
(一)考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求迁入户口的:
1、入户所需资料:
(1)填写规范的《户口迁移证》;
(2)《新生录取名册》;
(3)《新生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
(4)迁入地《户口簿》。
2、办理程序:
由各招生学校持上述资料统一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需要办理身份证的,要提供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
片回执及两张相片)。
3、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市外学生考入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户口不要求迁入我市的:入学后,由学校登记造册直接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我市学生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要求迁出户口的:
持本人《户口簿》和《新生入学通知书》(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
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派出所在《新生入学通知书》上注明该学生的公民身份号码,加盖户口专用章并办理《户口迁移证》。
(四)我市学生考入外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不要求迁出户口的:
不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新生,须持《新生入学通知书》(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到户
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1、办理所需资料(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户口簿》;
(2)《新生入学通知书》(通知书要求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的)。
2、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3、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二、咨询电话:0756—
回国(入境)恢复户口及华侨、
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定居入户
一、事项及所需资料(收取复印件的,必须核对原件):
(一)原我市公民非因定居出国(境)已被注销户口的人员回国(入境)后恢复户口的:
凭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现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对在国外居住两年以下(含两年,从注销户口之日开始计算)的,可直接在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恢复户口,不需要进行居留认定)、出国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二)华侨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三)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办理入户;
(四)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我市定居的
申请人持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办理入户;
(五)港澳同胞在我市定居的
原籍在我市的,凭申请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出境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的户籍档案资料和在我市具有固定住所及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我市定居的需提供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到派出所申请入户,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凭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派出所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及我市原始户籍资料受理,经市局审批同意后,由派出所办理入户。
二、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经核准入户后,请提供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第一、第三、和第四项材料齐全后,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入户、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制发《户口簿》;第二、
第五项派出所受理后报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1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咨询电话:0756—
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申请条件:军人因复员、退伍、转业到地方,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一、入户所需资料:
(一)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1、《退伍证》;
2、退伍安置办公室的证明;
3、军人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异地入户:
1、军转办或安置办开具的《入户介绍信》(安排工作的,入户介绍信需经本市人事、劳动部门加具接收意见);
2、军人身份证和《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迁入地《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属回原籍落户未安排工作的派出所当场办理;
3、属异地入户的,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4、经核准入户的,持被投靠方《户口簿》和申请人第二代
《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1、回原籍落户:当场办理。
2、异地入户:13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0756—
市内户口迁移
一、申请条件及所需资料:(以下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在我市有固定住房的,户口必须迁到固定住房所在地,无固
定住房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具备以下资料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
1、本人《户口簿》和迁入地户主《户口簿》;
2、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招工、招干或调动工作证明;
3、有固定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
证》)
(二)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干部、工人,户口原属于我市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入我市的,凭市组织、人
事部门的《干部介绍信》或劳动部门的《招收合同制工作介绍信》(或《合同制工作流动介绍信》)、本人《毕业证书》、本
人户口簿和单位《集体户口簿》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报送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夫妻投靠,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母,符合条件的,由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迁移所需资料: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四)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或入住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改变了居住地人员凭本人《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上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房地产权证》(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资料齐备当场办理。
多个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家庭户迁入。购买二手转让房,必须在原家庭户的户口全部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五)户口已在同一个家庭户的,只有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的户口可申请随迁。其他亲属关系的户口不能随迁,由该户户主动员其迁往实际居住生活地后,才允许办理上述人员户口迁移手续。其他亲属关系人员没有立户条件或投靠直系亲属且户口不能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迁往社区集体户内。
(六)户口原在单位集体户现已失业或立户住宅已转让给他人,既不能入单位集体户,又无条件重新建立家庭户的人员,在我市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居(村)委会同意后,可凭《土地使用证》申请户口迁移,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可当场办理。
(七)符合《珠海市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管理办法》(珠公发[2003]329号)规定的,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到派出所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
(八)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人员,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申请人和被投靠人的
《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私房证明、与户口迁入地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生活区的证明(辖
区民警调查后出具)。迁回农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村委会同意回迁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和时限:除年老父母投靠子女及其他应予办理迁移的,8个工作日外,其他当场办理。
三、咨询电话:0756—
收养小孩入户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收养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孩。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
4、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市内收养:当场办理;
市外收养: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
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入户
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迁入户口。
(一)取得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的。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和固定住所。
(五)最近在本市连续暂住满五年以上且在本市连续缴纳满五年的社会保险金。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
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市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证书(荣誉证书颁发一年内必须提出入户申请);
3、高中以上《毕业证》或其他同等学历证书;
4、最近连续满五年以上《居住证》或《暂住证》(或暂住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提供的办证证明);
5、社保局出具的最近连续缴纳满5年的社会保险金证明;
6、聘用流动人员企事业单位的录用证明和用工合同(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7、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证明(以《房地产权证》为准,且房地产权证的权属为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拥有的独立房产,如属于与非直系亲属合资购买的,只允许其中一户入户;属购买二手房的,须在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后,才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经“一证通”系统查询核实到房地产权证信息的,可不需提供《房地产权证》);
8、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不办理身份证的不需提供)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
办理随军家属
符合随军条件、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驻珠部队现役军人家属,准予迁入(随军家属属于在职干部、工人的参照调动、录用干部、工人入户办理)。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或身份证;
2、随军家属《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结婚证》要求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4、《待业证》、《下岗证》或《求职登记卡》(农业户口除外);
5、子女随迁的提供按规定签发的、项
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该证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
四、咨询电话:0756—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户口在外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小孩,要求随具有本市户口的父亲或母亲落户的,可申请办理随父或随母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子女的《户口簿》;
2、按规定签发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
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不能提供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
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5、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被投靠方《户口本》、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本市户籍人员其市外户口的父母,可申请投靠子女迁移户口。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其他材料和证明收取原件):
⊥1110⊥、基本资料: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10⊥、关系证明资料。提供下列⊥10种资料之一均可:
(1)投靠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需标注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2)规范填写的被投靠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3)确实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可提供县级以上公证部门签发的亲属关系《公证书》(需标注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11、无违法生育记录资料(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资料)。
通过以下3种方式之一提交均可:
(1)申请人在《入户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并亲笔注明“已知悉发函核查事宜,核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由市公安局统一发函到市卫计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
温馨提示:发函卫计局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核查结果有3种,
①无违生育记录的、录入后按时限审核办理,
②有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子女)记录的、录入后审核结果为不同意,
③无法核查的,仍需申请人配合计生部门,直至有核查结果后再办理。
(2)提交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3)提交独生子女证,但需申请人计划生育现管辖部门(街道办或镇以上计生部门)认定该独生子女证是否仍有效。认定方式,可在独生子女证上签署“此证记载情况至今有效”意见和日期后盖章认定,或对该独生子女证专门出具认定说明。其中,如果认定的部门与独生子女证签发部门不一致的,需由申请人计划生育现管辖部门说明独生子女证“原签发部门因合并、更名等原因,现由我计生部门管辖,该证件有效”后签署日期盖章认定。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省内符合一站式迁移的户口,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从网上发送到申请人省内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申请人无需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也不用回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省内一站式迁移户口除外)、被投靠方《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完备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核准。
四、咨询电话:0756—
夫妻投靠入户
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其市外的配偶可申请办理随夫或随妻户口迁移。
一、入户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夫妻双方《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夫妻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
3、迁入地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证明。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入户核准后,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
省内户口实行一站式迁移,申请人不需到申请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证》,由派出所直接从系统内发送到申请人省内户口所在地办理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核准迁出。
3、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除外)、被投靠方《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可就地报失)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由派出所张榜公布或电话通知。
四、咨询电话:0756—
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办理入户
经批准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应向拟迁入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一、入户所需资料:
(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入户:
1、民政部门安置办出具的《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通知书》;
2、《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及住房保障方式审定表》复印件盖章;
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交接通知书》(第二联)原件;
4、《入户介绍信》;
5、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和身份证。
(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入户:
1、民政部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和《入户介绍信》;
2、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和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
2、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3、经核准后,申请人凭入户申请资料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回执及两张相片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配偶随迁的按夫妻投靠程序办理入户。
三、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出生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转发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15〕53号)和《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民宗发[2015]64号)的规定,婴儿出生后,申报人(出生入户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应在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申报人直接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不需到社区居(村)委会加具意见。
婴儿姓名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籍贯填写祖父的居住地;出生地按实际情况填写。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
一、申报登记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
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办理出生登记小孩的《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有涂改的必须盖发证机关的印章)。
《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属1996年1月1日前出生者,在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内分娩的,可由为其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员接生的由当地卫生院)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分娩的,由受理的妇幼保健机构审查后出具书面出生证明材料。但一律不得用卫生部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已废用的《出生证》来补发。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应在签发日期后的空白处写上“补发”两字。
2、父母《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双方的项目填写齐全完整的《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补发(需注明原结婚时间)。
4、《珠海市新增(出生登记)人口民族成份确认表》(新增人口(出生登记)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由父母共同签署确认。
二、办理程序:
由申报人向入户地派出所申报,经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办理。(派出所要提醒申报人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表,但不作为办理入户登记的前提条件)
三、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四、咨询电话:0756—
入伍注销户口的备案
一、备案依据: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二、备案对象:
本市应征服现役的公民。
三、备案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入伍通知书》。
四、备案程序:
入伍服现役的公民或其亲属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时限:当场办理。
六、咨询电话:0756—
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的备案
公民出国(境)定居(或已定居)注销户口。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对公民因私出境通过某种途径取得境外居留权要求注销户口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二、备案对象:
本市出国(境)定居的公民。
三、备案所需资料(以下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我市居民退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2、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经批准前往国外定居: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三)我市居民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
1、《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第二联、第三联);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我市居民以探亲访友、旅游、商务、公务等非定居事宜出境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当地居留权:
1、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
2、《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四、备案程序:
本人或其亲属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户籍民警
审核原件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缴《居民身份证》。
五、时限:当场办理。
六、咨询电话:0756—
分户、立户指引
一个家庭中公民因婚姻、经济独立、居住等原因而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立户。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家庭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房屋所有权未分割的,原则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一、所需资料(以下资料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
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
2、本人《房地产权证》。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三、时限:当场办理.
四、咨询电话:0756—
死亡的备案
一、备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备案对象:
公民死亡。
三、备案所需资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资料。
四、备案程序: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其家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派出所在办理的同时应收回死者的《居民身份证》。
五、时限:当场办理
五、咨询电话:0756—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指引
公民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向常住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
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详细要求见温
馨提示,下同)携同申请领取。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同
胞、台湾同胞,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外国人、无国籍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本市户口居民
我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跨所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及临时居民身份证。期满换领、项目变更、损坏《居民身份证》的,必须交还原证。
临时身份证,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居民身份证所需材料:
1、《户口簿》、原《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或遗失补领除外);
2、《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详细要求见温馨提示,下同);
3、16周岁以下需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4、第一次申领(满16周岁)的需附医院身高、血型体验单。
(二)临时身份证所需材料:
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二、本省外市户口居民
离开户籍地在珠海市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在珠海市内任一户籍派出所申办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业务。临时居民身份证需回户籍地办理,我市不能受理外市户籍人员的临时身份证业务。
(一)所需材料:
1、16周岁以上由申请人本人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除外)、有效居住证(在校生可提供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办理。
2、16周岁以下需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派出所办理,需提供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除外)、《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有效居住证。
3、60周岁以上无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本人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除外)、《广东(珠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办理。
(二)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1.跨地级市居住、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2.跨地级市居住、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
3.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
4.对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5.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以及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三、本市居住的省外户口居民
2017年3月10日开始,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条件的群众均可在珠海办理期满换证、损坏换领、遗失补办居民身份证业务。所需材料和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与本指引第二点“本省外市户口居民”相同。
四、办理程序:
1、《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向任一派出所申请,由派出所办理。
2、《临时身份证》:珠海户籍申请人向身份证受理地派出所或户籍地派出所申请。
五、时限:
1、《居民身份证》:办证时限为六十日(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2、《临时身份证》: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
六、收费标准: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每证20元;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每证40元;
《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七、收费依据:
粤价[2004]24号。
八、温馨提示:
1、2016年7月1日起,国内公民可在我市任一户籍派出所挂失申报丢失的居民身份证,并可到指定的派出所领回被拾检到交回派出所的居民身份证。
2、监护人:户口簿无法确认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的,需提供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已离异的,需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等可以证明监护和被监护关系的有效证件。
3、数字相片:在我市办理居民身份证已提交过数字相片的,16周岁及以上居民2年内(16周岁以下居民半年内)在本市再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可以不需再提交数字相片,使用原已提交的数字相片办理居民身份证;
九、咨询电话:0756—
姓名变更更正指引
姓名的变更,没有充分理由,一律不得变更。
一、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一)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不含满18周岁):
(1)申请人《户口簿》;
(2)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
(3)说明正当、充分的理由。其中,属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需要提供生父母双方协议的同意书;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二)成年人(18周岁以上,含满18周岁):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3)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的复印件;
(4)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增加曾用名: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提交与申请理由相关的证明资料,如原户口底册和
有效身份证明证件等。)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到派出所办理。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0756—
出生日期的更正指引
全国经四次人口普查,公民出生年月日的问题基本已核实更正,今后对更改出生年月日的要慎重对待,原则上不予更改;凡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
一、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
(2)《出生医学证明》、以前的《户口簿》、户口底册、身份证(未领取身份证的除外)、《户口迁移证》(没有迁移过的除外)等权威原始凭据;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更正的证明;
(4)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5)其他能够说明更正理由的原始资料;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
三、时限:8个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0756—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指引
1、公民身份号码、户口性质、何时何因迁来本市等主项的变更,没有充分理由,一律不得变更。
2、家庭关系、出生地、籍贯、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副项的变更。
一、所需资料(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派出所审核原件后收取复印件),按变更理由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主项: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除外);
(2)户口底册、《户口簿》、《户口迁移证》、出生证等权威原始凭据;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须附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属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不一致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复印件;
(5)更正户口性质的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6)其他能够说明变更理由的原始资料;副项:
(1)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变更,由于分户、立户等理由要求变更户主或与户主关系的,凭原户口登记资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关系证明办理;
(2)出生地、籍贯的变更,根据原户籍资料或出生婴儿父母的户籍资料办理;
(3)身高、血型的变更,凭医院的体检报告办理;
(4)文化程度的变更,凭《毕业证》或其他学历证明(干部、工人还需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办理;
(5)婚姻状况的变更,凭《结婚证》、《离婚证》或其它婚姻状况证明办理;
(7)兵役状况的变更,凭军转或退伍安置等证明办理;(8)服务处所、职业的变更,凭现工作单位证明办理;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备齐所需资料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主项变更经派出所加具意见后报治安警察支队户政中心核准;副项变更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时限:
1、主项:8个工作日;
2、副项:当场办理。
四、咨询电话:0756—
附:全市派出所办公地址及预约电话一览表
单位
名称
办公地址
预约电话
拱北派出所
香洲区粤海中路1022号
拱
吉大派出所
香洲区吉大吉大路69号
九洲港派出所
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416号
北
口
南屏派出所
香洲区南屏镇泰南街195号
岸
分
洪湾派出所
香洲区南屏镇南琴路2222号
局
湾仔派出所
香洲区湾仔镇桂园路29号
拱北口岸派出所
香洲区拱北迎宾南路1038号
横琴
横琴派出所
横琴新区横琴镇宝中路1号
东风派出所
香洲区胡湾路95号
翠香派出所
香洲区富柠街6号
朝阳派出所
香洲区海虹路108号
香
南溪派出所
香洲区南溪村旁南溪派出所
前山派出所
香洲区前山凤山路16号
洲
分
梅华派出所
香洲区香华路499号
局
明珠派出所
香洲区金鸡路592号
万山派出所
香洲区万山镇万山村港湾路31号
桂山派出所
香洲区桂山镇桂海一路1号
担杆派出所
香洲区担杆镇外伶仃伶宾路15号
三灶派出所
金湾区北河一路166号
金
金海岸派出所
金湾区虹阳路49号
湾
金海滩派出所
金湾区金海中路828号
分
局
红旗派出所
西湖城区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小林派出所
高
平沙派出所
金湾区广新路118号
栏
温泉派出所
金湾区平沙镇大虎居委会院内温泉派出所
港
南水派出所
金湾区南水镇南港中路122号
分
局
高栏港派出所
高栏港区榕树湾5栋102房
井岸派出所
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244号
坭湾派出所
斗门区井岸镇毛山里一巷12号
白蕉派出所
斗门区白蕉镇同心中路143号
斗门派出所
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南36号
斗
五山派出所
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虎山村口五山派出所
门
乾务派出所
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北1号
分
局
六乡派出所
斗门镇白蕉镇六乡大道1161号
莲溪派出所
斗门区莲洲镇河南路38号
上横派出所
斗门区莲洲镇泰来路69号
城南派出所
斗门区井岸镇白藤一路新城三区8号
新青派出所
斗门区井岸镇光明路一巷43号
高
金鼎派出所
高新区鸿新街8号
新
唐家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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