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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与买房、子女教育等权益紧密相关,落户政策是在上海打拼的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上海的落户政策比较严格,想要成为新上海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2018年的户籍政策又是怎样呢?
一、上海市户口申请条件
以下三类人群可申请上海市户口:
1.直接落户
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
2.积分落户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上海户口
①居住证满7年;
②积分120分+;
③买房;
④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⑤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⑥无违法生育;
⑦无犯罪记录;
⑧税单必须满7年;
⑨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3.人才落户
以下五类人才可申请上海户口。具体标准可见文末。
①创业人才;
②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③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④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⑤企业家。
二、上海户口申请流程
1.上海户口申请所需材料
证明材料材料说明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3、《房屋所有权证》;4、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7、《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原沪籍职工户口迁回上海审核表》审核表须经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加盖“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8、申请人在职单位证明材料1、《职工登记表》;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年度《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3、1998年11月30日前为原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在册职工的凭证(招工表或1998年11月30日前填写的《职工登记表》)9、申请人或其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10、申请人与本市入户地直系亲属关系凭证(入户地系申请人本人产权房或公有承租房的除外);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11、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12、随迁子女的相关凭证1、《出生医学证明》;2、随迁子女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4、随迁子女已成年的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户籍地婚姻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出具有无生育、收养子女的证明13、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1、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2、子女系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说明:(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左边法律右边责任。(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2.上海户口申请流程
3.上海户口申请办理地址
1.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地址:徐汇区/等本市各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2.虹口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虹口区/大连路839弄2号3楼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3.闸北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闸北区/天目中路578号二楼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
4.松江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松江区/中山东路290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5.普陀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普陀区/大渡河路1913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6.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
地址:黄浦区/福州路185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7:00
7.浦东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边境证、准迁证)、浦东新区云山路1500号(户口咨询)
联系方式:合欢路、云山路
办理时间:合欢路: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云山路:周四9:15-11:30;14:00-16:00
8.嘉定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嘉定区/嘉戬公路118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1:30;13:30-16:30
9.黄浦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黄浦区/河南南路660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7:00
10.崇明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崇明县/翠竹路1501号2楼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1:30;13:00-17:00
11.奉贤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奉贤区/解放东路58号(临时居民身份证、边境证)、八字桥路676号(户口咨询、准迁证)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解放东路:周一至周五8:30-11:30;八字桥路:周一至周五13:30-17:00
12.静安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静安区/胶州路415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7:00
13.闵行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闵行区/莘建东路201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6:30
14.青浦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青浦区/外青松公路6189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1:30;13:30-17:00
15.金山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金山区/石化蒙源路110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1:00;14:00-16:30
16.徐汇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徐汇区/番禹路865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8:30-17:00
17.杨浦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杨浦区/平凉路2057号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18.宝山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宝山区/铁通路516号(准迁证、边境证)、宝山区克山路199号(户口咨询)
联系方式:铁通路:;克山路:
办理时间:铁通路:周一至周六8:30-11:00,13:30-17:00;克山路:每周二、四8:30-11:30
19.长宁公安分局户政接待窗口
地址:长宁区/威宁路201号接待大厅
联系方式: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00
附录一、上海市积分落户分值表
积分项目积分细则备注是否限额是
年龄最高30分,56-60积5分积分=(56-年龄)×2大专(高职)50
大学本科学历60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科学历学位90
研究生学历学位100
博士学历学位110
职业资格五级15在上海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可获得积分。职业资格四级30职业资格三级60职业资格二级100职业资格一级140缴纳社保满3年积1分
急需专业30
投资纳税或每纳税10万元或每聘用沪籍10名积10分,最高100分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带动就业连续平均值满3年社保基数0.8<缴纳基数<125分需连续缴满三年,按照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倍数计算1≤缴纳基数<250分缴纳社保≥2100分特定公共服务领域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远郊重点区域工作或居住每满1年积2分,最高20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10分需是应届生市级专项性表彰奖励30分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市级综合性表彰奖励60分省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10分配偶为沪籍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提供虚假材料减150分三年内行政拘留记录每条扣50分五年内一般刑事犯罪记录每条扣150分五年内严重刑事犯罪记录一票否决
违反计划生育计划一票否决
附录二、上海市人才落户标准
1.创业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居转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直接落户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2.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直接落户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3.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居转户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直接落户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4.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居住证积分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居转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直接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5.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上海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