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户口的流程是什么呢?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又是什么呢?《2017年上海分户口的流程,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2017年上海分户口的流程
申请→提交材料→窗口受理→审批→办理
2017年上海农村分户口条件及手续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3)户内所有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人员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签名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交验);
(4)结婚或者离婚证明复印件(原件交验);
(5)《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原件交验);
(6)农村地区分户、并户,须提供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意见书;
(7)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申请流程携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上海集体户口孩子落户办理流程及迁移手续
市公安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常住户口登记权利受左边法律右边保护。
二、第八条修改为: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户口和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人员的新生婴儿,不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包括人才交流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集体户口,下同),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二)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随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在本市办理出生登记;
(三)父母双方均为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四)父母一方为本市单位集体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集体户口(或者是现役军人),新生婴儿可以向本市单位集体户口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新生婴儿的户口登记,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母亲为本市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女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应征入伍,其新生婴儿可以在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原本市居民,现旅居国外,其在国内出生、具有中国国籍的新生婴儿,可向本市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经区、县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随父或随母在本市集体户口办理出生登记的新生婴儿应当随父或随母一起办理户口迁移。
扩展阅读
上海落户政策再次出现重大调整。从明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将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专门发布《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据测算,全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将在原有5万-6万份材料的基础上,每年新增约3万份材料的受理、审批工作。
集体户口近年不断增加
上海市人才类“集体户”(包括市、区两级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以及各类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的集体户)作为一项社会化管理服务项目,从上世纪90年代初设立至今,挂靠在人才类“集体户”内人数不断增加,户籍基本管理功能缺失,给集体户所在地政府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做好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和“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准备工作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经市人保局、市教委等部门审核同意迁入上海市的人员,停止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因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或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确无落户条件的上海市引进人才,可在其本人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落户。同时,要进一步规范、严密“社区公共户”落户审批,完善“社区公共户”长效管理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工作。
集体户口有两大去向
通知要求,人才类“集体户”清理工作将分三阶段实施:即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为梳理排摸阶段,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核查比对阶段,2015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整顿清理阶段。
对于符合政策主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人员,要做好服务与保障;对于户口仍滞留在人才类“集体户”的人员,各人才类“集体户”设立单位应编制名册,报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人口办,统一将其列为“控制户口”,对其户口、出入境管理等事项停止办理。
上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及区、县人口办将积极争取本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支持,督促尚未设立“社区公共户”的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社区公共户”设立工作。“社区公共户”地址应选定实体地址,可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社区公共户”地址。自2015年1月1日起,人才类“集体户”不再新增落户人员。
2015年1月1日起,拟落户“社区公共户”人员将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分(县)局、市局审批。据测算,本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将在原有5万-6万份材料的基础上每年新增约3万份材料的受理、审批工作。为此,市局人口办和各分(县)局将在现有户口审批岗位民警的基础上,视情增配若干民警,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子女教育政策正在研究
来自浙江的陈小姐告诉早报记者,自己2010年在上海硕士毕业后,通过上海学生事务中心申请了集体户口的落户,但一直没有买房,不能转为个人户口。
按照新政,陈小姐明年1月1日需前往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社区公共户”,否则将被列为“控制人口”,在出入境、户籍等方面带来麻烦。而在申请“社区公共户”后,如果陈小姐频繁搬家,同样需要不断办理“社区公共户”。
早报记者昨日下午在梅园路上的市人才服务中心看到,在25号窗口附近已经张贴出落户新政的告示,“告示是今天刚挂上去的,具体的我们也在研究,现在是‘只出不进’了。”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窗口是专门办理集体户口的,目前已经收到领导关于岗位转动的指示了。据早报记者了解到,长宁、黄浦、静安等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目前已全面停止对集体户口的挂靠申请。
市教育主管部门透露,将严格按照要求,对公共户籍子女接受教育以及中高考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