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条件及户口迁移政策

2017年~2018年夫妻结婚投靠申请上海户口的条件与夫妻配偶办理上海户口投靠政策解读。上海是一个国际性的大城市,每年到这里学习参观办公的人络绎不绝。生活在上海,可谓是非常幸福的。一方面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另一方面可以享受非常高的福利待遇。这么好的条件,让很多外省的人非常心动。于是,每

2017~2018年上海亲属投靠落户条件及户口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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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8年夫妻结婚投靠申请上海户口的条件与夫妻配偶办理上海户口投靠政策解读。上海是一个国际性的大城市,每年到这里学习参观办公的人络绎不绝。生活在上海,可谓是非常幸福的。一方面有着良好的地理位置,另一方面可以享受非常高的福利待遇。这么好的条件,让很多外省的人非常心动。于是,每年都有很多人申请上海户口。其实,申请上海户口的方法有很多种比如说,夫妻双方有一方拥有上海户口的话,另一方就可以申请拿到上海户口。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结婚是一个很常见的申请上海户口的方式。

  

具体来说,上海户口夫妻投靠的条件包括这几种类型,接下来,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番。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方拥有上海户口。这样你才可以进行户口投靠。然后,你要准备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和入户申请证明,这些材料缺一不可。最后,针对夫妻还特别进行了年龄规定。准备好这些东西之后,你就可以到上海当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户口。一般来说,办理时间非常快。

  

上海户口并不是想要就能拿到的,要知道,每年申请上海户口的人可是数不胜数。投靠自己的配偶也是一种非常不错的方式上海户口申请条件结婚的颁布,是为了规范夫妻投靠的流程。不难看出,上海市政府对于户口问题有多重视,审核的条件也变的苛刻。这样一来,供不应求的上海将会得到缓和。因此,想要得到上海户口的人不妨考虑一下这个方法。

  

如果办理投靠方面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咨询户籍网。

  

附加《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2017年~2018年同规定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父(母)迁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其父(母)拥有抚养权满5年,且其随继父(母)在沪共同生活居住满5年的可以随迁。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四、其他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除本规定“一、关于子女投靠(四)”的情形外,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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