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嘉定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和学生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在本区申请跨区县居住地入学,凭本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二、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选择跨街镇居住地入学,须凭居住地所属街镇的《回执》(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与居住地址相应的房地产证(产权人仅为直系亲属或本人的住宅类房产证或农村自有宅基地证),到《回执》上居住地所属街镇办理入学登记手续。
三、同一街镇范围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本区不受理其居住地入学登记申请。
四、目前在本市外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如持有本区《回执》(截止日期为2016年4月23日),选择到嘉定区就读初中的,应按照现就读学校所在的区县教育局相关规定,办理到嘉定区就读申请,并且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嘉定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五、2016年4月23日为《回执》认定截止日期。在信息登记时家长应主动出示《回执》,由工作人员验审。
六、区教育局首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学生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超训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入学。统筹安排顺序如下:
1.居住地为其直系亲属或本人的相应的房地产证地址。
2.居住地为其直系亲属或本人的租房地址。
3.实际居住的年限。
七、本细则适用于2016年本区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由嘉定区教育局基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