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提高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办法。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

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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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钢都英才计划”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鞍委发〔2018〕19号)精神,提高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人才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三条市人才办负责建立高层次人才认定集成服务机制,在申报材料、认定程序、审核评定等方面放宽条件,简化流程,依托市人才服务工作站,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二章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凡2018年6月21日以后,全职引进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其中,中直、省直单位申报的人才需为领军层次),以及本地成长的领军人才;我市重点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相当于高层次标准的人才,均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单位申报认定。

  

第五条申报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是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的,需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并在鞍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和在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自主创业的,需在我市创办企业并依法纳税,引进起始时间以企业在鞍注册时间为准。上述人才均需承诺在鞍就业创业5年以上。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报认定高层次人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请。人才或用人单位均可直接向市人才办(人才服务工作站)提出申请,填报《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函询意见。市人才办(人才服务工作站)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原则,责成人才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分别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评定,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初步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复函反馈市人才办(人才服务工作站)。

  

3.审定公示。市人才办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地区一致同意认定的人才,形成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发证。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才办颁发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和“钢都英才卡”,并按相关规定兑现政策待遇。

  

第四章认定材料

  

第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属就业人才的,提供就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劳动聘用合同证明;属创业人才的,提供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纳税证明。

  

3.《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中提及的有关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业绩成果、岗位贡献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管理及考核

  

第八条高层次人才支持资金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属地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解决。

  

第九条市教育局负责对教育教学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创新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国资委、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民政局负责对社会工作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司法局负责对左边法律右边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人社局负责对技术技能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村实用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文广局负责对文体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卫健委负责对医疗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对金融类高层次人才的具体认定,其他类别高层次人才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认定。

  

第十条建立高层次人才年度考核制度,由市人才办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度对本行业领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实际作用、社会贡献等进行考评,考核结果存入人才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高层次人才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核实,取消认定资格或原认定结果、收回认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政策待遇。

  

1.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2.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影响其作用发挥的。

  

4.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享受我市人才政策待遇的。

  

5.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的职责任务或提前离开鞍山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要对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区要严格把关,从严审核认定,如出现不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或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原《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实施细则(试行)》中“人才认定标准”继续执行,其他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1鞍山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xls

  

  

附件2鞍山市人才认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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