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的话也是会有一些法院判决之后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当然这样的话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当然也有一些情况是被执行人有想法想将自己的户口进行迁移。那么,被执行人可以迁户口吗?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左边法律右边没有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迁移户口。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
(一)在现实中,户口迁移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要有一定的居住条件。
(二)如果有自有的房屋,这个财产又是完全可以被执行的,如此一来岂不矛盾?
(三)试图通过户口迁移来逃避法定义务的履行,很精明,但为财失义,不足取!
如果履行不了义务,确实是有心无力,大家可以理解,竭力逃避,必为世人所不耻。
(一)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二)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三)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四)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五)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六)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七)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八)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九)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十)限制出入境等。
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该条规定应报告的财产既包括现金、动产、不动产,也包括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等财产性权利;既包括当前的财产情况,也包括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发生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解释》第33条则做了具体的补充报告的期限:“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券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查询和保密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或职权调查核实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就是故意拖延不执行。在我国执行程序中不仅首次明确规定了财产报告制度,并且解释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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