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户籍残疾人结婚满5年以上(聋人须满10年),因生活难以自理
必须由其配偶从外省市来照顾且符合落户条件之一者
可准予配偶随带来未成年子女来沪落户。
申报材料:
先提出申请,经残联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再交各类有关申报材料
1)迁沪落户申请书;
2)户主同意书面意见;
3)残疾状况证明;
4)生活状况证明;
5)结婚证复印件;
6)外省市配偶户籍证明;
7)外省市配偶原籍婚姻状况证明;
8)外省市配偶是非农业户口的、离职、辞职需在本市住满五年方可申请且由原藉劳动部门出其“劳动手册”或“待业证”或“失业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9)“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非独生子女需提供县计生办照顾生育二胎的《准予生育二胎》复印件;
10)结婚10年以上外省市配偶在沪与本区残疾人长期共同生活基本情况,需由邻居写证明材料;
11)“儿童预防接种卡”复印件及幼儿园、小学、中学在校就读证明;
12)随迁子女一般规定在16周岁以内(超出1—2周岁照顾入户需附在沪普通中学就读高中证明)。
办理程序:
申请落户可直接向所属地残联提出申请,对符合迁沪落户条件人员,于每年分次报区残联,经区残联理事会研究决定同意迁沪的人员再出具各类有关申报材料,按现行户口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由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