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
办理时限
公安派出所
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当场办结。
受理范围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适用本实施意见。但本市高、中等院校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除外。
受理和办理时间
户口“网上迁移”由迁(移)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区和郊区一类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20:00;郊区其他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16:30。
申办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迁移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委托迁移人出具的《市内户口迁移委托书》;
(4)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农业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
(5)《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
(6)迁移老年人户口时,需提交有该老年人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并有管段民警当面征得该老年人同意的书面材料(60岁以上为老年人);
(7)与户主关系的证明(可提供《公证书》、单位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
(8)全户迁移的,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原址《居民户口簿》,并发给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迁移后,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收缴原址《居民户口簿》;
(9)原户主发生迁移后,凭迁(移)入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核发<居民户口簿>通知书》和迁(移)出地户内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共同签字的“更改户主申请书”,到迁(移)出地派出所办理更改户主手续及领取新的《居民户口簿》;
(10)农业人口跨乡镇迁移的按规定经迁(移)入地公安分(县)局审批同意后开具《准予迁入证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1)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办理依据
《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沪公发(2003)42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5)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