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落户天津后,亲属如何办理投靠落户,送给你天津办理迁移户口

本人落户天津后,亲属如何办理投靠随迁落户,5种投靠落户送给你天津办理迁移户口一、天津办理迁移户口,子女投靠父母落户天津办理迁移户口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本人落户天津后,亲属如何办理投靠落户,送给你天津办理迁移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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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落户天津后,亲属如何办理投靠随迁落户,5种投靠落户送给你天津办理迁移户口

  

一、天津办理迁移户口,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受理单位

  

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受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子女已随父或母在外省市落户,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申请投靠父(母)在我市落户。

  

应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父母双方签字);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5、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二、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服务经济民生十项举措》

  

受理单位

  

受理条件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已办理退休手续,投靠子女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子女均为我市居民户口,在我市具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

  

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

  

1、书面申请(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双方签字);

  

2、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材料(户籍档案、人事档案、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等);

  

6、天津办理迁移户口申请人其他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子女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现役军人的,须由所在部队提供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材料、军官证、注销户口证明;其他子女中有出国定居已注销户口的,须提交出国注销户口证明;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权利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权利人同意落户证明;

  

9、《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10、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的调查取证材料(由社区民警出具)。

  

三、投靠配偶落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登记迁移政策的通知》

  

受理单位

  

天津办理迁移户口落户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务部门(分局人口管理服务大厅、派出所)

  

受理条件

  

一、天津办理迁移户口我市户籍人员与外省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将配偶户籍迁入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二、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配偶为初婚、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设置3年的政策过渡期,即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予受理的,继续执行原政策,不设年龄及结婚年限要求,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全市投靠配偶来津落户政策。

  

三、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户籍人员登记结婚后我市户籍人员死亡的,双方登记结婚满3年,外省市户籍人员未再婚,仍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已故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以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一、投靠配偶

  

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4、随迁双方婚生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非婚生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7、对原为我市农业户口、因我市户口登记“一元化”调整为居民户口、并在原农业户口所在地申报配偶投靠户口迁入的,受理民警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打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并加盖民警章。(不需群众提供)

  

二、投靠配偶(被投靠人亡故)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未再婚承诺书;

  

5、亡故配偶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随迁子女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文书或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随迁非婚生子女或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的,须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7、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9、《居住证》或《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子女投靠继父(母)落户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受理单位

  

受理条件

  

一、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满3年,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其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

  

二、对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户籍人员再婚时其有合法抚养权的子女不满18周岁,待再婚满3年已满18周岁的,如该子女未婚未育,可以在年满22周岁前申请投靠继父(母)将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年满22周岁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投靠继父(母)落户。

  

1、书面申请(具有合法抚养权的生父〔母〕与再婚配偶双方及年满18周岁子女签字);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3、生父(母)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生父(母)死亡的需提供其原结婚证、死亡证(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前夫(妻)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交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外省市户籍人员与他人非婚生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确定合法抚养权的左边法律右边手续,并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

  

外省市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投靠继父(母)的,提交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申请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未婚未育承诺书。

  

  

五、外省市离婚(丧偶)人员再婚投靠我市户籍人员落户

  

政策依据

  

受理单位

  

受理条件

  

外省市户籍人员离婚(丧偶)后与我市农业人口再婚满3年,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稳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户,不能改变原户口性质。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含)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

  

4、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调解书、离婚民事判决书、丧偶人员原结婚证及原配偶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

  

8、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已统一为居民户口且被投靠人为我市农业户口的,须提供统一前的户口性质类别证明材料;

  

9、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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