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上海集体户口,有配偶,但是配偶的户口在外地,怎么办理社区公共户?

按照如下政策办理:问:经本市教委、人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进沪人员),如何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社区公共户”手续?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迁沪落户手续。

本人是上海集体户口,有配偶,但是配偶的户口在外地,怎么办理社区公共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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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如下政策办理:

  

问:经本市教委、人保、民政等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

  

进沪人员),如何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社区公共户”手续?

  

答: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员,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迁沪落户手续。所需材料的《窗口服务告知单》可自行

  

在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在就近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

  

问: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答:进沪人员在沪无配偶、无直系亲属、无住房(包括其本人、配偶、直系亲

  

属在沪无个人产权房及租赁公房)、所在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等原因确无处落户的,

  

可以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问: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能否在全市任意派出所申请办理吗?

  

答:不能。申请人应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问:对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公安机关要多少时间完成审批?

  

答: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公安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问:何时开始可以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答:①2014年1月1日以后提出进沪申请的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符合

  

进沪条件,需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向本人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②2013年12月31日前,原来已以人才类“集体户”地址提出进沪申请的人员,在2014年1月1

  

日以后经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的,凭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等材料,可以在人才类“集体户”内落户后再迁往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也可以按落户“社区公共户”的要求,直接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但已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须先落户人才类“集体户”后再迁往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③目前已经在人才类“集体户”内落户的人员,现在起就可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迁往“社区公共户”申请。

  

问:设立“社区公共户”后,对引进人才办理上海户籍是否会有影响?

  

答:不会。原有引进人才的申办条件并没有改变,只是户口落户的地方发生了

  

变化(原来是落在人才类“集体户”,现在是落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凡是符合引进人才申办上海户籍条件的,可以凭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发放的《申报户

  

口证左边明信右边》等证明材料,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

  

问: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后,待遇会有变化吗?

  

答:原来人才类“集体户”的人员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后,其

  

享受的待遇和原来没有差别,可就近享受相关公共服务事项。

  

问:“社区公共户”户口可否办理户口迁移?

  

答:“社区公共户”户口可以办理迁移手续。如果其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的,

  

可以将其户口从原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迁往现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

  

如果其本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在沪有个人产权房、租赁公房或其工作单位设

  

立“集体户”的,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房屋或其工作单位

  

设立的“集体户”内。

  

问:户口迁入“社区公共户”后,如果生育子女可否在“社区公共户”内

  

报出生?

  

答:如果出生婴儿父母户口均在“社区公共户”的,其户口可以在“社区公共

  

户”内报出生。如父母一方属本市家庭户或单位“集体户”的,应当随本市家庭户

  

或单位“集体户”父母一方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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