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信息应以本人最新的户口本上登记的为准;2、原常住户籍信息在当事人办理或者更新后,原来的就已经注销了,不需要再办理更正手续;3、如果现在的户口本上的信息有误的,可以更改:应该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以前的及现在的)、、房屋产权登记证(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证明等;4、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说明实际情况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应的手续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