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户口迁移政策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左边法律右边、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省户政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户政管理中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该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和计算机人口信息“五统一”。
第六条〔职能部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本规范涉及审批事项,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是指设区的市经公安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县(市)经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
立户分户登记
第七条〔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八条〔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
户口迁移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想要将户口迁往至安徽,那么就需要安徽当地派出所的同意才可以,需要拿到当地的准迁证,一般情况下需要当地有通过挂靠的户口,或者购买了当地的房子。如果您还有其他左边法律右边问题的可以咨询左边华律网右边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