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上海公务员考试报名有哪些学历要求_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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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上海公务员考试有哪些要求相信很多考生想知道这个问题,接下和考生了解一下关于2021上海公务员考试需要的个人条件是什么等问题。

  

一、202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

  

202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公告还没有出,所以2021年的报名条件间暂时还不知道,大家可以参考一下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3年11月至2001年11月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8年11月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公安系统特警和优秀居村委会干部定向招考职位可调整至大专及以上学历);

  

(八)具备中央和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录职位明确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考生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

  

非本市户籍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限具有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人员。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尚在5年服务期内的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经所在机关(单位)批准同意。对采取定向招考方式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最低服务年限内不得报考。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不满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需向招录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不得报考。

  

二、2021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热门推荐

  

招考公告预约

  

上海公务员考试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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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1上海公务员考试报名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左边法律右边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左边法律右边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二条在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左边法律右边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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