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长三角新生儿入户可跨省通办

即日起,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再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和入户地之间来回奔波。这是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服务举措,将有力提升长三角区域公安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据介绍,在

即日起,长三角新生儿入户可跨省通办

落户上海咨询二维码  

  即日起,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可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不再需要在实际居住地和入户地之间来回奔波。这是沪苏浙皖四地公安机关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推出的又一项便民服务举措,将有力提升长三角区域公安政务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

  据介绍,在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省全域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四地户籍居民,随父或随母在长三角区域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其父(母)可在实际居住地向公安机关提出跨省(市)新生儿入户申请,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可签署《长三角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留存邮寄信息及联系方式并提交办理材料原件,主要包括:新生儿父、母《居民身份证》;新生儿父、母《居民户口簿》;新生儿父或母《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收取证明材料原件后,扫描成电子文档进入本地业务办理系统,同时将申请信息及电子版材料流转至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将暂时留存《居民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其他材料当场退回。

  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在收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传输的申请办理信息及相关材料后,根据拟入户地新生儿入户政策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

  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在收到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反馈的确认信息后,在1个工作日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入户信息确认手续,并领回《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联,副联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保存。如果入户申请不符合拟入户地的入户政策规定,则不能办理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手续,需要申请人返回户籍地申请办理。

  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确认入户信息后,拟入户地公安机关将为新生儿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包含新生儿户口的新的户口簿邮寄至申请人指定的收件地址,旧的户口簿将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收缴并销毁。

  长三角区域新生儿入户跨省(市)通办,以实际居住地和拟入户地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流转替代居民群众两地来回奔波,实现了“一地办理、网上流转”。下一步,上海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户籍领域政务服务,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在相关技术支持完成后,以“当场打印”替代“缴旧寄新”,即由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直接在原户口簿上打印新生儿户口信息页,不再收缴旧户口簿后邮寄新户口簿,真正实现长三角区域新生儿跨省(市)入户全面信息化办理,也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跨省通办”打下坚实基础。

  相关问答:

  问: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业务,与以往办理流程有何区别?给老百姓带来了哪些便利?

  答:以往新生儿在外省市出生的,新生儿父(母)需要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回到户籍地派出所提出新生儿入户申请,待审批同意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整个流程需要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间跨省(市)往返。

  而此项新政实施后,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就可提出新生儿入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即可选择该项服务,签署《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承诺书》,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新生儿实际居住地和拟入户地公安机关依托内部协作平台完成申请信息及办理材料异地交换流转,实现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即可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这样既减少申请人往返于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奔波,也节约了大量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切实为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便捷。

  问:刚刚介绍到,该项业务将来会实行全面信息化办理流程,与当前的办理流程有何区别?

  答:当前办理流程与全面信息化流程的主要区别是:对已经登记入户的新生儿《居民户口簿》送达方式不同。

  当前办理流程:缴旧寄新。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缴销旧的《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公安机关邮寄新的《居民户口簿》。

  全面信息化阶段:当场打印。将来,在硬件全部兼容配发到位以及电子印章入库、加密引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可以直接在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打印新生儿入户后的《居民户口簿》,无需再由入户地公安机关邮寄送达,减少送达《居民户口簿》的时间。

  问:居民在申请该项业务时,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

  答:办事群众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选择长三角区域跨省(市)新生儿入户业务,须符合新生儿拟入户地的入户政策规定;

  第二,流程一般需要3个工作日,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至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信息确认手续。

  第三,成功办理新生儿入户的,新《居民户口簿》由入户地公安机关通过邮寄方式予以送达(原《居民户口簿》由实际居住地派出所直接收缴)。为确保及时准确送达,申请人应准确规范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

  来源:周到上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相关推荐

推荐内容

落户咨询2
最新资讯
落户咨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