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集体户落户有3种方式,分别是是人才落户、政策落户和毕业生落户,具体的办理条件、材料如下:
人才引进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政策落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含录用、聘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本人,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居民户口簿;
(三)居民身份证;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批准调入人员的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落户,依次在我市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办理。人才集体户不予办理随迁落户。
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落户人员经批准同意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
毕业生落户
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的,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毕业证书;
(二)就业报到证;
(三)户口迁移证或者集体户口登记卡或者居民户口簿;
(四)居民身份证;
(五)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六)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且不具备单位集体户落户条件,可以按照规定在人才集体户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