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温馨提示(一)
公民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提供相应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一)夫妻投靠落户:
1、办理条件:(1)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的。(2)夫妻投靠落户户口性质变更:我市非农业户口一方投靠农业户口一方落户,需结婚三年以上,经迁入地村组同意后方可登记为农业户口。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被投靠一方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供申请报告,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1、办理条件: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的。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成年子女的书面申请,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
1、办理条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子女中已満18周岁不満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的。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须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四)离婚回原籍落户∶
1、办理条件∶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的,非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原籍农村的仍按非农业户口性质落户;农业户口居民迁回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籍农村落户的,须在离婚两年后提出申请,方可登记为农业户口。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申请人应提供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及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回原籍农村的,还须提供村委会证明其确实在原籍地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
(五)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1、办理条件∶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受理审批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审批。其中,(一)至(六)类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温馨提示(二)
公民申报户口迁入登记,按以下类别(对象),交相应的凭证材料(对于年满16周岁迁入人员,还須提交近期标准证件黑片2张):
(六)务工经商入员落户:
1、办理条件:对于已在市中心城区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依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凭房屋产权证办理落户手续,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随迁。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务工经商人员在本市市区、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落户的: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依法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执照);依法办理的住宅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购房合同、银行按掲协议)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等。
(七)大中专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
1.办理条件:因毕业、肆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大、中专毕业生(肄业)直接从学校迁回原籍农村落户的,可选择登记为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毕业生、肄业生将在校户口迁回大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父或母现户籍地):毕业证或肄业(退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筹内页)。
毕业生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凭用人単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由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迁入人员的毕业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簿内页)、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八)复员、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
1、办理条件: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及退伍军人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适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等。
(九)刑释解教人员落户:
1、办理条件: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户口的人员。
2、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材料: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受理审批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审批。其中,(一)至(六)类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华侨回国定居的由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应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人: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