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条件和手续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1110⊥、新生婴儿出生落户申报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父母结婚证;(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

办理户口条件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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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110⊥、新生婴儿出生落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1110⊥、非婚生育随母落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非婚生育说明。

  

⊥11、非婚生育随父落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非婚生育说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110⊥、非婚生育且母亲为我国公民、父亲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非婚生育说明。

  

⊥1110⊥、非婚生育且父亲为我国公民、母亲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非婚生育说明;

  

(4)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1、父母均为现役军人随父或母落户部队集体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参军户口注销证明(参军户口注销信息能够在部省市三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公安机关打印存档,无需本人出具);

  

(3)父母结婚证;

  

(4)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1110⊥、父母均为现役军人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官证),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参军户口注销证明(参军户口注销信息能够在部省市三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公安机关打印存档,无需本人出具);

  

(3)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1110⊥、父母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11、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一方高校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另一方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

  

(3)父母结婚证;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新生婴儿父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6)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10、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应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离婚协议中未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由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订协议签字确认。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父母《离婚证》;

  

(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或双方签字的协议书。

  

⊥1110⊥1、国外出生随父或母落户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其父母一方户籍在我市辖区的可申请在我市落户。

  

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有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3)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结婚证;

  

(6)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

  

⊥1110⊥2、国外非婚生育随母落户

  

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有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3)母亲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母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非婚生育说明。

  

⊥1110⊥3、国外非婚生育随父落户

  

申报材料:

  

(1)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有资质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3)父亲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4)父亲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非婚生育说明。

  

(6)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110⊥4、香港或澳门出生、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未成年子女

  

申报材料:

  

(1)子女出生情况及放弃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的声明;

  

(2)出生证明;

  

(3)公安机关批准回内地定居的相关证明;

  

(4)子女回内地使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父母最近一次回内地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5)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7)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非婚生育随父母一方落户的不用填写。

  

⊥1110⊥5、台湾地区出生、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未成年子女

  

申报材料:

  

(1)子女出生情况声明;

  

(2)出生证明;

  

(3)子女及父母回大陆使用的通行证;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6)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需提交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或声明;

  

(7)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8)父母民族不同的填写《民族成分登记确认申请书》,父母同时到场签字确认。非婚生育随父母一方落户的不用填写。

  

⊥1110⊥6、所生子女符合华侨身份规定的

  

申报材料:

  

所生子女符合华侨身份规定的,应到当地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回国定居申请,经省侨务办公室审批后,持《华侨来辽定居证》办理落户登记。华侨身份认定参照国侨发【2009】5号。

  

(二)死亡登记

  

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死亡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1110⊥、正常死亡

  

申报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死亡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1110⊥、非正常死亡

  

申报材料:

  

(1)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火化证等非正常死亡证明材料;

  

(2)死亡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11、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的

  

申报材料:

  

(1)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的,提供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书;

  

(2)死亡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1110⊥、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申报材料:

  

(1)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2)死亡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1110⊥、国(境)外死亡

  

申报材料:

  

(1)国外或者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有关死者身份的认证及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2)死亡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市外迁入

  

由外省市迁入我市的户口登记,派出所受理、县区局网上准迁审批、派出所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市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市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禁止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

  

⊥1110⊥夫妻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以夫妻投靠落户。

  

申报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落户地房本等房屋权属证明。

  

⊥1110⊥、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被投靠人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以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署同意迁移的声明。

  

父母双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凭亲属关系证明或监护证明(声明)、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处。

  

申报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户口本、单位证明等,确实无法开具的出具声明);

  

(3)被投靠人结婚证(子女在18岁以下需出具);

  

(4)落户地房本等房屋权属证明。

  

⊥11、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被投靠人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申报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户口本、单位证明等、确实无法开具的出具声明);

  

(3)落户地房本等房屋权属证明。

  

⊥1110⊥、购买商品房落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落户,房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单独落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关系证明。

  

特殊情况说明:

  

(1)父母指亲生父母、岳父母、公婆、继父/母。

  

(2)子女指亲生子女、女婿、儿媳、继子女。

  

(3)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是继父/母或继子女关系的需有结婚证,且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4)确实无法通过证明来确定关系的,须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双方到场签署声明。

  

(5)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购房发票、购房备案合同和契证办理。

  

⊥1110⊥、购买经济适用房落户

  

落户房屋属经济适用房的,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

  

(1)经济适用房住宅入户证;

  

(2)住房批准证;

  

(3)购房协议;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

  

(6)关系证明。

  

⊥11、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大中专毕业生,本人可申请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1)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证书;

  

(2)户口迁移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特殊情形说明:

  

落户农村需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以上签字捺手印)同意落户证明。

  

自2002年户籍制度改革以来,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户口一直在学校未做迁出或迁往人才市场落户后未再做迁移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投靠父母或迁入就业地落户。

  

⊥1110⊥、大中专学生退学、肄业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1)学校出具的退学、肄业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特殊情形说明:

  

落户农村的需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以上签字捺手印)同意落户证明。

  

⊥1110⊥、租房落户

  

外市户籍人员在锦州市内5区的城镇地区连续承租同一房屋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出租房屋登记常住户口。

  

外市户籍人员在锦州市4个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镇地区连续承租同一房屋6个月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出租房屋登记常住户口。

  

申报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租房协议、租住房屋房产证或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3)房主居民身份证、同意落户的声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亲属关系证明。

  

⊥11、市级以上组织部录用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1)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关系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5)系统内部调动的(如银行、铁路等),需本系统上一级的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任免文件。

  

⊥1110⊥、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1)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关系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1、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的引进人才落户

  

具有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大专以上学历包括国民教育序列的成人高等教育、广播电视大学、现代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高等教育形式。)

  

申报材料:

  

(1)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证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2、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引进人才落户

  

取得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其一起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市城区(城镇地区)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毕业证书;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关系证明或关系声明;

  

(5)迁入地房本、居民户口簿。

  

13、从外省、市引进的各类人才的引进人才落户

  

从外省、市引进的各类人才,本人可申请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有关人才引进审批表;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

  

(3)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4、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外省、市人员的引进人才落户

  

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国家职业资格(技能)证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5、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人员,省、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的外省、市人员的引进人才落户

  

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称号、“五一”劳动奖章人员,省、市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和其他特殊贡献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获得模范、荣誉称号的批文及证书;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关系证明;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6、投资、经商落户

  

在我市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地区)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关系证明;

  

(5)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房本。

  

17、随军家属落户

  

现役军人,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其配偶、子女可申请在单位集体户、自有房屋或投靠亲友落户。

  

申报材料

  

(1)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审批表;

  

(2)军官证;

  

(3)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结婚证;

  

(5)关系证明;

  

(6)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8、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落户

  

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外省、市人员,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书(经人社局备案);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9、缴纳保险人员落户

  

在我市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市、人员,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表(盖章)/医保卡及缴费明细表(盖章);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20、农业人口整户迁入落户

  

办理条件:农业人口整户迁入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户主手写落户申请;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和房本;

  

21、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

  

办理条件: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准予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合法固定住所处办理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

  

(2)市公证机关公证书;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四)市内迁移

  

两市两县之间、两市两县与城区之间迁移需开具准迁一站式办结;农转非户口迁移需开具准迁一站式办结;城区之间农对农户口迁移需开具准迁一站式办结;禁止户口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

  

⊥1110⊥夫妻投靠落户

  

被投靠人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以夫妻投靠落户。

  

申报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落户地房本等房屋权属证明。

  

⊥1110⊥、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被投靠人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以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户口投靠抚养方的,凭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办理;投靠非抚养方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署同意迁移的声明。

  

父母双亡的,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居住生活的未成年人,可以凭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双方的死亡证明或因死亡户口被注销证明等材料,将户口迁入祖父母、外祖父母。

  

申报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户口本、单位证明等,确实无法开具的出具声明);

  

(3)被投靠人结婚证(子女在18岁以下需出具);

  

(4)落户地房本等房屋权属证明。

  

⊥11、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被投靠人为我市城镇户籍的可以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申报材料:

  

(1)投靠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原户口本、单位证明等,确实无法开具的出具声明);

  

(3)落户地房本等房屋权属证明。

  

⊥1110⊥、购买商品房落户

  

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房主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落户,房主的父母或成年子女也可单独落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2)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关系证明。

  

特殊情况说明:

  

(1)父母指亲生父母、岳父母、公婆、继父/母;

  

(2)子女指亲生子女、女婿、儿媳、继子女;

  

(3)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是继父/母或继子女关系的需有结婚证,且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4)确实无法通过证明来确定关系的,须迁移人与房屋产权人双方到场签署声明;

  

(5)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凭购房发票、购房备案合同和契证办理。

  

⊥1110⊥、购买经济适用房落户

  

落户房屋属经济适用房的,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落户。

  

申报材料

  

(1)经济适用房住宅入户证;

  

(2)住房批准证;

  

(3)购房协议;

  

(4)迁移人居民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

  

(6)关系证明。

  

⊥11、落户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8000号)

  

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在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落户。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房屋被法院查封、没收等原因,需将户口从原住址迁出而无处落户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已转制、倒闭或者本人已辞职离开单位无处落户的人员

  

(3)户籍人员因征地、房屋拆迁、门牌号重新编订等原因造成原住址不存在的“空挂”无处落户人员

  

(4)按规定应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其他情形

  

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辖区以外购房暂无法落户的,应在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落集体户。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无处落户的本人申请(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协议或房屋买卖公证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10⊥、大中专学生毕业回原籍落户

  

我市范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本人可申请由学校迁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1)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证书;

  

(2)户口迁移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特殊情形说明:

  

落户农村需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以上签字捺手印)同意落户证明。

  

自2002年户籍制度改革以来,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毕业后户口一直在学校未做迁出或迁往人才市场落户后未再做迁移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投靠父母或迁入就业地落户。

  

⊥1110⊥、大中专学生退学、肄业回原籍落户

  

申报材料

  

(1)学校出具的退学、肄业证明;

  

(2)户口迁移证;

  

(3)婚姻状况证明;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特殊情形说明:

  

落户农村的需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以上签字捺手印)同意落户证明。

  

9、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录用或调入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1)市级组织部门《公务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关系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5)系统内部调动的(如银行、铁路等),需本系统上一级的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任免文件。

  

⊥1110⊥0、市级以上人事部门聘用人员落户

  

申报材料:

  

(1)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转)任审批(备案)表》或《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报告(备案)表》或《机关(参公单位)补充工勤技能人员报告表》;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关系证明;

  

(4)单位集体户口簿或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110⊥1、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落户

  

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劳动合同书(经人社局备案);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110⊥2、缴纳保险人员落户

  

在我市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人员,可在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

  

申报材料:

  

(1)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表(盖章)/医保卡及缴费明细表(盖章);

  

(2)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1110⊥3、农业人口整户迁入落户

  

农业人口整户迁入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可以投靠亲友落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户主手写落户申请;

  

(2)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和房本;

  

⊥1110⊥4、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

  

对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与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准予在自愿赡养人或抚养人合法固定住所处办理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

  

(2)市公证机关公证书;

  

(3)派出所调查材料;

  

(4)落户地居民户口簿、房本。

  

(五)迁出登记

  

⊥1110⊥、迁出市外

  

经外埠公安机关批准需将户口迁出市外的。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外埠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1110⊥、大中专招生迁往外省市

  

考取本省大中专院校的本省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学时自愿迁移户口。考入外省大中专院校的我省新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录取通知书(含入学须知)。

  

⊥11、大中专毕业迁往外省市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依法被外地单位录(聘)用的,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至本人单位集体户。

  

申报材料:

  

(1)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六)注销恢复及其他登记

  

⊥1110⊥、应征入伍的参军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公安机关不收缴居民身份证。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明,经告知应征公民人员直系亲属后,可以直接注销其户口。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入伍通知书。

  

⊥1110⊥、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参军注销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新生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注明需注销户口的)。

  

⊥11、正在服兵役的参军注销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出具的现役证明、军官证(士官证)。

  

⊥1110⊥居民自行在台定居的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我市出入境机关签发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可提供复印件)。

  

⊥1110⊥、居民自行取得在香港定居的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核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申请结果通知》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11、居民自行取得在澳门定居的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澳门特别行政区治安警察局签发的证明及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

  

⊥1110⊥、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本人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缴)注销户口。

  

⊥1110⊥、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由本人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注销户口。

  

⊥11、加入外国国籍的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应当由本人现场书写的《情况说明》(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及委托办理情况等);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加入外国籍人员有效的外国护照(审核是否有中国大使馆签证及中国入境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并收缴居民身份证。本人不能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国内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办理公证或驻国外中国大使馆出具的委托办理公证(公证书应说明本人基本情况、加入外国籍情况及委托办理情况等)。

  

⊥1110⊥、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注销户口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申报材料:

  

(1)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2)失踪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复退转军人(含异地)落户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本人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我市农村籍参军人员退伍复员后,可自愿将户口落入我市城区、两市两县政府所在地派出所辖区(城镇)投亲落户。参军户口注销信息能够在部省市三级人口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公安机关打印存档,无需本人出具。

  

申报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出具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退役士兵出具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

  

(3)关系证明(夫妻关系出具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能够证明以上关系的无需出具关系证明);

  

(4)落户地的居民户口簿、房本;

  

(5)迁入农村的出具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以上签字捺手印)同意落户证明。

  

⊥1110⊥2、刑满释放、假释或监外执行人员恢复户口

  

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假释或监外执行后,应当由本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请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申报材料: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假释通知书、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

  

(2)落户地房本、居民户口簿;

  

(3)户口注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5)关系证明(夫妻关系出具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6)落户农村的出具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5人以上签字捺手印)同意落户证明。

  

⊥1110⊥3、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恢复户口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申报材料:

  

(1)撤销宣告判决书;

  

(2)落户地房本、居民户口簿;

  

(3)户口注销证明;

  

(4)关系证明(夫妻关系出具结婚证,父母与子女关系出具独生子女证或单位出具的父(母)子关系证明)。

  

⊥1110⊥4、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收养登记

  

申报材料:

  

(1)市民政局出具的《三无人员入住市社会福利院审批表》;

  

(2)社会福利院出具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表》;《捡拾弃婴(儿)登记表》(内含派出所《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社会福利院确定民族成分后出具相应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出具的《“打拐专项行动”DNA检测儿童身份通知单》;

  

(5)社会福利院提供的辽宁省民政厅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

  

⊥1110⊥5、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收养登记

  

根据收养人意愿和书面申请,可将收养的子女“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子女”。在办理收养子女落户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先将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养子女”、“非亲属”或“其他”,再根据收养人意愿和书面申请,将“与户主关系”变更为“子女”。

  

申报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3)1994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凭收养公证书落户。

  

⊥1110⊥6、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公民出国被注销户口、现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可以向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申报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本人婚姻状况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1110⊥7、非华侨身份回国定居落户

  

申报异地恢复户口的,应当符合恢复地户口准入条件。

  

申报材料:

  

(1)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2)户口注销证明;

  

(3)本人婚姻状况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4)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或者单位相关证明。

  

⊥1110⊥8、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

  

申报材料: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9、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落户

  

申报材料:

  

(1)出入境部门签发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1110⊥0、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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