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由单位集体承租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内的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的;
申请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政策;
(三)未取得本市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效的准入资格确认书。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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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一)单位集体申请。由区内单位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办理租赁意向登记。登记确认后,由申请对象向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单位名义集体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个人申请。申请对象可以直接向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
(一)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集体申请租赁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意向登记表。
(二)个人需提交核验的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身份证复印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证明复印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含单位集体宿舍租赁证明、原住房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
6、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7、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要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没有正在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承诺书;
9、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同意区住房保障单位核实其申报信息的承诺书;
10、与申请相关的其它材料。
受理地址
上中路462号1号楼3楼6、7号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国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45-11:30
下午1: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