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队伍梯队建设,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加快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技术大学,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从海内外引进,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能满足我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具有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围绕学校发展战略和学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确保急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重在使用、合同管理。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人事处组织落实。特殊人才引进还须经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学科专家论证和评审。
第五条、引进人才的基本素质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事业心与责任感,善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
第六条、引进人才的类别及条件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
第一层次: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国家高级人才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具有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第二层次:闽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青年国家高级人才计划"人选,获省科学技术奖等相当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两位);拥有独立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人才,福建省高等学校领军人才资助人选及具有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学科带头人
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或教授级高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人员;省级优秀专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近5年来以主持人身份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者;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省科学技术三等奖或社会科学二等奖1项以上者;中国专利优秀奖(须为发明专利第一完成人);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及具有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三)学术骨干
1.第一层次:专业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2.第二层次:专业符合学校发展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读博期间取得一定学术成果。
(1)社会科学类博士在本学科一类(级)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SSCI/A&HCI检索1篇,或被CSSCI全文收录不少于4篇;自然科学类博士在中国科学院界定的JCR-SCI分区Ⅰ区或Ⅱ区刊源上发表本领域学术论文1篇,或在全国一级学会、中科院所属的科研院所主办的学报(被CSCD最新核心版收录)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含被SCI、SSCI或EI收录论文)。
(2)博士论文获得省部级优秀博士论文一等奖或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及以上级别的。
(3)列入学校当年引进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目录的博士。
(4)海外留学回国的博士。
3.第三层次:学科专业符合学校要求的(非紧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
(四)高技能人才
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要求,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从事本职业(工种)满15年,掌握精深专门知识,操作技能精湛,能够在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问题,专业技术水准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获得省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表彰,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以上荣誉的技术技能突出人才。
第七条、少数特殊学科、紧缺急需专业、或有标志性重要成果的优秀人才(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条件可适当放宽,由校人事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引进人才类型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引进海内外的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才一议"模式,按照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九条、紧缺(特殊)学科或专业随学科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第十条、全职引进的人才,除享受学校同级同类人员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
1.第一层次
(1)安家费30万、购房补贴70-90万元(人民币,下同);
(2)科研资助费(需提交课题申请报告,下同):自然科学类100-200万元;社会科学类30-60万元;
(3)可随调配偶或子女1名,符合入编条件者(入编条件:其配偶或女子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或引进人才本身具有博士学位、正高职称的,且其配偶和子女第一学历为大专及以上的,下同)可予以正式入编,不符合入编条件者予以校内聘用;
(4)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组建团队所需要基本场所,配备1-2名助手。
3.第二层次
(1)安家费20万、购房补贴40-60万元;
(2)科研资助费:自然科学类40-80万元,社会科学类15-30万元;
(3)可随调配偶或子女1名,符合入编条件者可予以正式入编,不符合入编条件者予以校内聘用;
(4)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基本实验场所,配备助手1名。
(二)学科带头人
(1)安家费15万、购房补贴35万元;
(2)科研资助费:自然科学类15万元,社会科学类10万元;
(3)可随调配偶,符合入编条件者可予以正式入编,不符合入编条件者予以校内聘用。
(三)学术骨干
1.第一层次:
(1)安家费10万、购房补贴20万元;
(2)科研资助费:自然科学类10万元,社会科学类6万元;
(3)可随调配偶,符合入编条件者可予以正式入编,不符合入编条件者予以校内聘用。
2.第二层次:
(1)安家费8万、购房补贴17万元;
(2)科研资助费:自然科学类6万元,社会科学类3万元;
3.第三层次:
(1)安家费5万、购房补贴10万元;
(2)科研资助费:自然科学类6万元,社会科学类3万元。
(四)高技能人才
(1)安家费5万、购房补贴5万元;
(2)科研资助费:自然科学类4万元,社会科学类2万元。
第十条、引进人才(含海外)依照三明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有关规定,确定并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并享受相应待遇。引进的博士享受校内副教授同等的津贴和绩效等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入编后,可参加三明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等优秀人才的评审,通过评审且被聘用者,除享受第九条待遇外,还可享受相应的工作责任津贴。
第十二条、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自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校工作年限、单位岗位数限制,根据聘任条件和岗位需要,由所在学院考核推荐,并将成果送相关专家鉴定,校专业技术聘任委员会研究评议后予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柔性引进的人才,指通过双聘、合同管理或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讲座教授等形式引进,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以科研合作、技术攻关、学术交流等形式,定期来校开展工作,其具体工作方式和待遇按照聘用协议协商确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四条、国家"长江学者"讲座教授、"闽江学者"讲座教授等待遇按照有关省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国外引进人才在聘用手续办理后一次性给予国际差旅费、搬家费补助3万元(以家庭为单位,单人减半,下同);省外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及以上人才一次性给予国内差旅费、搬家费补助1万元,其他按实际报销差旅费,不含搬家等费用。
第十六条、应聘者向用人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应聘者填写《三明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提供个人资料。具体包括:本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具有海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正式《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或聘书和重要社会兼职等材料复印件。
(二)提供能代表其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具体包括:论著目录(论文目录应包括作者排名、是否通讯作者、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及论文被收录和引用的检索证明和主要代表性论著;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时间、研究内容、本人作用、项目来源和经费);重要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年度、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组织考核
用人单位要对照引进条件,认真选才,对应聘者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敬业精神、团队精神、科教能力、引领水平、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并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拟引进意见。
第十八条、学校审批
(一)人事处负责汇总各单位推荐人选并进行复核,确认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学科专家评审,提出建议人选。
(二)提交校党委会研究,确定引进人才、引进层次类别及其待遇等事宜。
第十九条、签约
(一)全职引进人才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柔性引进人才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岗位聘用协议,明确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和目标。
(二)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引进人才的人事接收与调转手续。
第二十条、引进人才落实责任部门:
(一)安家费、购房补贴:
由人事处牵头,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协助落实。安家费、购房补贴一次性以借款的方式发放。
引进人才在学校房源许可情况下,原则上租住由学校提供的校内周转过渡房,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过渡期间的房租及租住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夫妻均由异地迁入,子女上学需要住在市区,且学校无法提供市区周转过渡房的,由本人自行承租,学校一次性提供租房补贴元(年),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
(二)科研资助费:
由人事处牵头,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协助落实。科研启动费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有科研项目才有启动费,无相关科研项目,不发放科研启动费,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科研经费从报到之日起资助,一般不超过3年)。
(三)助手:
由人事处牵头,用人单位协助落实。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还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5年。引进人才符合当年三明市相关高层次人才补贴政策的,另可享受博士300元/月,教授200元/月,"市管拔尖人才"500元/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00元生活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引进人才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还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每人每月800元,享受5年。引进人才符合当年三明市相关高层次人才补贴政策的,另可享受博士300元/月,教授200元/月,"市管拔尖人才"500元/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600元生活津贴(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若夫妻双方均为我校的引进人才,双方的安家费、购房补贴按上述条件标准全额领取。
第二十三条、科研资助费、购房补贴及安家费按引进人才报到时确定的类别予以兑现,今后不再因本人的职务、职称等变动而调整。
第二十四条、学校帮助协调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第二十五条、安家费、购房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按照国家规定,其个人所得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实行以学校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的两级管理机制,按照《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对全职引进人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根据《三明学院教师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聘约管理,服务期为8年。若约定服务期未满,个人申请调动、辞职等(包括因考核不合格辞聘),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退还全部优惠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同时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缴纳违约金每年3万元。特聘教授按聘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全职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双方协商签订的引进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并进行中期(第4年)考核和期满(第8年)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敦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享受引进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柔性引进人才考核主要考核履行《协议》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贡献奖",对于成功引荐第一至三类人才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予以以下奖励。(1)高层次领军人物第一层面:元、第二层面6000元;(2)学科带头人2000元;(3)学术骨干第一层面:1500元、第二或三层面1000元;(6)高技能人才:1000元。
第三十条、引进人才工作严格按照人事调配规定执行,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一切引进待遇,并作辞退处理。
第三十一条、为鼓励年青教师进修,校内培养博士毕业后回校工作并与学校签定在岗服务八年协议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8万元。
第三十二条、引进人才需要提供近期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的健康证明。
第三十三条、引进人才与原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纠纷等,均由本人负责解决。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起施行。原《三明学院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明院办[2010]1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原有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