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才引进落户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可当场办理。办理配偶、子女随迁落户手续的,落户地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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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
⑴居民户口簿;
⑵居民身份证;
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⑷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⑸落户集体户的,应当提供在青无合法固定住所凭证(网上核查不到的出具);
⑹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2、随迁配偶和子女
⑴居民户口簿;
⑵居民身份证;
⑶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⑷亲属关系凭证;
⑸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⑹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当提供其父母结婚证;亲生父母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已经生效的含有抚养权内容的离婚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⑺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人死亡需要与另一方父亲或者母亲办理随迁落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抚养权人注销户口证明;
⑻丧偶再婚携带未成年子女与再婚配偶办理人才引进落户的,应当提供原配偶注销户口证明;
⑼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