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一、高质量集聚优秀人才
坚持以高端人才为引领、以高校毕业生为基础,广泛吸引和集聚各类优秀人才回盘来盘就业创业。
1.薪酬补贴。首次全职引进且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端人才,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三年期的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顶尖人才20万元/年;国家级领军人才10万元/年;省部级领军人才8万元/年;市地级领军人才4万元/年。对回盘来盘就业创业的博士研究生,给予最长三年期薪酬补贴。补贴标准为:2.4万元/年。
2.租房补贴。首次全职引进的高端人才在盘工作期间可享有专家公寓免租使用权或给予三年期的租房补贴;柔性引进的高端人才,给予每年最长六个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每月租房费用不足2000元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首次回盘来盘就业创业,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且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给予最长三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本科生400元/月。
3.个人所得税奖励。首次来盘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经审核认定后,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奖励期限为三年。
4.自愿选择参保地。新引进的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社会保险参保地。
5.助学贷款代偿。回盘来盘就业创业的“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和普通高校硕士、博士研究生,可享受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助学贷款报销最高额度为2.4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6.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超过6个月的回盘来盘就业创业的各类高校毕业生,在盘购房时,可以办理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家庭(夫妻、共同还款人)缴交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以单方缴交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7.优先招录与重点培养支持。鼓励市域内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通过面试考核方式,直接招录普通高校博士硕士及“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以上的毕业生,重点从事金融、建筑、管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急需紧缺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可优先聘为中层副职。
8.同等待遇支持。扶持本地人才成长,对有能力跻身高端人才行列中省部级领军人才以上的本土人才,经审核认定,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与引进人才同等待遇。
二、扶持创业创新项目发展
充分发挥域外优质企业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着力引进符合盘锦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产业项目,支持优势特色企业发展,加快构建集群集聚、高端高新、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体系。
9.扶持中小项目发展。对回盘来盘创业的重点人才项目,经评估认证,可按其项目状况、投资金额、吸纳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资助。
10.奖励高校毕业生(团队)自主创业。对年纳税额达到50万元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三、推动人才发展载体建设
大力发展“人才+产业”“人才+项目”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科研单位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及产业技术联盟鼓励社会培训力量建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11.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新申请成功设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制造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平台的主持人及其团队,视具体平台类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各类省部级科研平台,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对新申请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及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建站经费资助。
12.支持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对其人才培训项目开发、实训设备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等,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优化人才环境
建立更加开放和灵活的工作机制,全力打造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良好环境,强化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服务举措,着力营造有利于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的氛围,切实增强人才的政治认同感和组织归属感。
13.实施“最多跑一次”人才服务。完善各级人才服务功能,提供政策咨询、政策申报、岗位及项目对接等业务经办服务。建立线上人才服务平台,提供高效便捷的咨询和项目申报服务。构建“精英盘锦”人才社交群,丰富各类人才精神文化生活。
14.加快形成人才发展最优生态。进一步完善落实高端人才子女基础教育阶段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服务等政策措施。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入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充分发挥各类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就业创业的精神,拓宽高校毕业生人才的职业发展通道。
15.建立专项投入保障机制。市、县(区)财政要分别设立一定规模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人才开发、引进、培养及人才政策兑现支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建立市县两级人才补贴机制,对高端人才引进及引才育才相关载体建设的奖励支出,由市级财政承担;对到县区就业创业的毕业生,人才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鼓励各县区建立政府与用人单位共同投入人才开发资金的分担机制。
16.建立人才集聚工作专项协调机制。建立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人才集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并协同各相关部门、县区(经济区)做好配套政策的修订,并开展优秀人才的分类认定与管理,做好相关政策落实工作。
17.全面推进“人才+”行动。围绕石油精细化工、高端制造、信息、环保、旅游、金融、文化、医疗健康、农业及乡村振兴等新产业新业态,绘制产业人才地图,建立产业人才数据库。定期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动态发布人才引进目录,研究专项人才集聚的方式方法。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重要平台中增加人才评估环节,全方位抓好各领域人才工作。
五、政策适用对象与范围
18.高端人才。指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市地级领军人才)。高端人才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才分类标准〉的通知》(盘引才组发〔2016〕1号)文件执行。
19.高校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及经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生。具体包括拥有学历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
20.本地人才。指户籍或人事档案关系在盘锦市的各类人才。
21.用人单位。指盘锦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中省直驻盘单位)、社会团体。
六、政策的解释和施行
22.本政策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23.本政策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