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综合所得汇算工作已经结束。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100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微”调查显示:在扣缴个税的过程中,多数扣缴义务人会“不经意”地犯错误。请关注本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目的问题,看看哪些错误容易“不经意”间就范。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本期风险点★
适用税目错误
案例
A公司为引进人才,一次性向张某支付人才引进费100万元,之后张某成为该企业员工。A公司在支付人才引进费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张某个人所得税×(1-20%)×40%-7000=(元)。
B公司也以同样的方式引进人才李某,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人才引进费100万元,并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李某个人所得税×20%=(元)。
分析
相同的款项,由于适用税目不同,所扣缴的税款金额相差元。但其实,A公司和B公司都存在适用税目错误的问题。
该项人才引进费,实际上是在工资以外给予员工的补贴,该补贴是因为任职才取得。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该项人才引进费是“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应与其他工资薪金合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建议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9项所得,各项所得的适用税率、税款计算方式等均有差异。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款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首要之事是确认款项性质,准确确定适用税目。特别是对于以往从未发生过的个人款项支付业务,建议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前认真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确认,必要时可咨询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