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下大力气解决户口登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办事,近期,省公安厅紧紧围绕户口登记管理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出台八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这八项措施一是进一步规范集体户管理工作。要求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明确集体户口协管员职责任务;对集体户成员申领户口簿的需提交无房证明,发现集体户成员及其配偶有住房的及时动员其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以解决集体户口滞留问题。二是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增加人才市场、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等单位可以申报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内容,取消人才落户条件限制。三是进一步明确购房后原房主拒绝迁出户口问题。对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的,公安机关依据现所有人申请,应当告知住所原登记人员迁出户口。原登记人员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户口迁至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集体户,或经现所有权人同意,将现所有权人户口迁入并另立一户。四是进一步规范双重户口注销处置问题。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或属其它非法登记户口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本着保留合法、真实、原始,注销违法、虚假、非原始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写《注销重复(虚假)户口、无照片人员审批表》,按规定注销重复、虚假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为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提供便利。五是进一步规范长期失踪人员是否注销户口问题。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对于长期失踪人员,不得以下落不明、查找不到为由注销其户口,除确定自然死亡的以外,只有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方可依法依规注销其户口。六是进一步规范户籍迁回农村问题。实行农村(牧区)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被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牧区)籍学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七是进一步规范民族成份更正问题。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含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需要变更民族成份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受理,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市(州)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八是进一步规范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登记及证明出具工作。严格执行《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规范》,为群众及时出具证明材料。同时,全面推行户籍登记事项告知承诺制,公民因婚姻、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实行承诺办理制度,由本人出具《户口登记事项承诺书》予以变更。
(来源:青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