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都会有一些物质或金钱往来。这些物质金钱,可能是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可能是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消费支出,还有可能是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等等。但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分手之后,一方要求返还,该如何认定呢?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的18.88元、66.66元、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钱财,在情人节、七夕节、被告生日、春节等特殊日期支出的钱财,注明表心意的支出钱财,以及为对方买衣服、鞋子支出的钱财,系情侣恋爱期间正常交往、消费的行为,属赠予行为,不予支持返还。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不同情况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恋爱期间基于感情给予对方财物,包括转账、购物、购车、旅游等消费,应视情况确定该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不同情况
非以结婚为目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应视为赠与,财产一经转移,对方无权要求返还财产。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系附条件赠与,在该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左边法律右边效力,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财产。
例如恋爱期间为对方垫付款项购买房产或者车辆并登记至对方名下,属于大额财产赠与,超出一般日常消费水平,应作彩礼性质解释更为合理,分手后赠与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所垫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