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3〕152号《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52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引进的范围和重点(一)引进人才是指聘请国外

国发〔1983〕152号《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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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工作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3〕152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进国外智力以利四化建设的决定》为了做好引进人才的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的范围和重点

  

(一)引进人才是指聘请国外专家来华短期或长期参加我国的各项建设,以及安排来华定居的华侨或外籍专家参加我国建设。我国各生产、建设、科学、教育、文化、商业、金融、外贸、政法等部门都可以引进人才,当前最迫切需要引进的,则是有助于尽快提高我国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各种专家和高级技工。他们可以是在职的人员,也可以是已经退休,但精力尚好,富有学识和经验的人员,重点是华侨和外籍华人,也要引进其他外籍人。对急需的人才要主动邀聘;对学有专长,自愿来华工作的人员,也应热忱欢迎。但所有引进的人才,都必须保证质量,并要求身体健康,对我友好。

  

(二)引进人才要从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出发,当前应当集中力量,围绕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和某些缺门学科以及急待开发的新兴科技领域,分批进行。

  

(三)来华定居的专家,不论是华侨、外籍华人还是其他外籍人,均应尊重他们的意愿,一律来去自由。对来华定居专家的审批、工作安排、生活接待、经费开支、对外联系等各项工作,仍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四)引进人才的单位,应是领导班子较强,知识分子政策落实较好,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能够发挥人才作用的单位。

  

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督促检查制度,经常对引进人才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国家科委、国务院办公厅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外国专家局)、劳动人事部负责对归口范围内的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工作,组织交流经验。

  

二、计划管理

  

(五)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的引进人才计划,由国务院各综合部委组织编制,经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协调后,报中央引进国外人才领导小组批准。其中: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计委负责提出;

  

重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掌握消化重大引进技术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经委负责提出;

  

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和国家经委共同提出;

  

缺门学科和新兴科技领域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家科委会向中国科学院和教育部提出;

  

国防科技项目需要引进的人才,由国防科工委负责提出。

  

(六)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项目,需要引进人才的,其计划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编制、审批。

  

各基层企事业单位要求引进的其他人才,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国务院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

  

(七)引进人才计划经批准后,应统一通知我有关使领馆。其中,属于科技、管理方面的人才,由国家科委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文化、语言、金融、贸易、政法等方面的人才,由外国专家局统一汇总协调后通知;属于定居的,由劳动人事部汇总后通知。

  

三、对外联系

  

(八)对外联系渠道应当统一协调,防止多头联系。其中,需要我驻外使领馆去物色、邀聘的,统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有关使领馆进行;引进人才的方式,可以是直接聘请,也可以采取双方认为方便的其他方式。聘请敏感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人才,由国家科委协调对外联系渠道和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九)引用人才,要善于利用民间往来的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学会、协会和校友会等团体或以专家、学者个人名义,对外联系人选。

  

(十)我驻外使领馆应将引进人才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负责调研驻在国家和地区管理人才的政策、办法和可供我引进的人才资源,疏通引进人才的各种渠道,注意发挥友好华人团体的作用,加强个别接触,根据我国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具体计划,积极做好物色、推荐、争取和引进人才的工作。

  

(十一)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协和其他有关群众团体,各省、市、自治区,都应通过对外考察、访问、科技交流、科技合作、商务谈判和国际会议等活动,以及与国外有交往的人士,收集本行业、本系统国外专门人才的资料,特别是我国计划引进的那部分专门人才的线索,了解他们是否有来华工作的意愿等情况,建立专门档案。但不要为此专门组团出国调查。

  

(十二)国家科委“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要建立国家一级的国外人才资源总库,集中保管国外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向各用人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推荐人选工作。各驻外使领馆、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应将收集到的有关可引进人才的资料和线索,及时抄送中国科技交流中心和外国专家局。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确定人选工作程序

  

(十三)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引进计划,负责物色人选。对每个聘请对象,用人单位都要通过对外联系渠道和知情的同行专家,确切了解其专长、水平、经历、能否胜任将担任的任务、愿否来华工作、索取待遇报酬和健康等情况,择优确定人选。然后将聘请专家的名单、聘期、拟任职务和工资待遇等报请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

  

(十四)经批准聘请的专家,凡引进计划已告我驻外使领馆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直接通知有关使领馆办理签证。属于计划外追加项目的人选,仍需由国家科委或外国专家局通知驻外使领馆。同时,由用人单位向专家本人发出聘书。对方接受后即可办理各项来华手续。待工作一段时间,双方满意,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专家到职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国务院各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报送到职通知书,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外国专家局、公安部、海关总署。

  

五、经费

  

(十五)为了给引进人才创造必要的条件,由国家财政逐年拨出一笔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主要用作人才引进工作的活动经费、重点资助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特殊性开支等。这项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六)聘请人才所需的费用,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项目需要聘请的人才,从有关项目费用中开支。其他人才,企业单位聘请的,从企业管理费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聘请的,有外事费的,在外事费中开支,无外事费的,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需要使用外汇的,可按现行办法编报用汇计划。

  

(十七)各驻外使领馆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所需的正常费用,在使领馆经费中开支。特殊用途的经费,可提出申请,从引进人才专项费用中予以资助。

  

  

六、充分发挥来华专家的作用

  

(十八)对引进来华的专家,各用人单位要同他们积极合作,认真发挥他们的专长。对应聘来华定期工作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对担任实职工作的,要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担任顾问工作的,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咨询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让他们参加有关问题的决策。

  

应尊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凡合理的,都应采纳;能办到的,及时办理;不合理的或暂时办不到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取得他们谅解。对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十九)虚心向来华专家学习,注意团结友好。用人单位要有目的地组织有才干的专业人员学习和钻研专家的技术专长或管理方法。对专家传授的知识,要注意组织好消化吸收工作。科技成果应及时整理、应用和推广、扩大受益面。

  

各用人单位要组织和专家一起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专家的具体情况,宣传解释我国有关方针政策,帮助他们正确地了解中国。但要贯彻自愿的原则,不要强加于人;要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二十)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深刻认识引进国外人才的重要意义,以主人翁态度,热情欢迎专家来华参加四化建设,不允许排斥、歧视他们。对那些不顾大局、不考虑影响,刁难、排斥、打击来华专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处理。

  

七、生活待遇

  

(二十一)对应聘来华工作的专家和高级技工的生活待遇,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原则上使他们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其本人在国外的水平,并要按照他们来华后的实际贡献进行必要调整。对起关键作用的急用人才,可用重金聘请。关于生活待遇和礼遇的具体办法,由外国专家局商同有关部门拟订,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应聘回国定居的专家,根据其实际业务水平,参考学历和职称,评定工资级别。并可参照其国外的收入和生活水平,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具体办法,由劳动人事部修订。

  

对聘请国外退休的专家和高级技工,在华期间的食、住、医疗、交通和国际往返旅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担,并按月付给一定的生活补助。他们的家属要求自费随同来华的,要给予方便,也可酌情给予补助。

  

(二十二)努力改善来华专家的住房条件,认真做好专家的生活接待工作。他们的住房,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解决,可以利用现有条件较好的房舍加以改建和修缮。也可以利用条件较好的宾馆、饭店接待来华的专家。

  

(二十三)对来华专家请保姆、幼儿入托、子女入学,其所在单位和当地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优先照顾,妥善解决。

  

八、保密和安全

  

(二十四)从国外引进人才,注意不要违反所在国的左边法律右边,尽量采用合法的形式。工作要踏踏实实,不可张扬,更不要公开宣传。他们在华工作期间,不要让他们在公开场合陈述自己的重要建议,尽量采取有利于他们安全的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切勿使他们由于为我积极工作而在国外的权益蒙受伤害和损失。

  

(二十五)对聘请来华工作的专家,不要因保密问题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在他们工作范围内,除国家核心机密和技术诀窍外,其他保密范围均应放宽,同时要求他们对外为我方保守机密。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审批。

  

(二十六)引进国外人才的计划、工作部署、引进渠道和各类人才的资料,属于内部机密,不得对外泄露。

  

九、出入境手续

  

(二十七)对引进来华的国外专家,主管部门应事先通知海关,以便在他们进出海关时给予方便。他们携带的行李物品,经申报清楚的,一般不要开箱查验。对于来华定居和工作一年以上的专家,携带的安家物品,包括家具、家用电器以及自用小轿车一辆,均可免税放行。具体办法,由海关部署制定。

  

(二十八)对引进来华专家的出入境签证和旅行管理,应予放宽条件,简化手续。对在华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专家,国内居留证的一次有效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些人可以给予永久居留权。对经常来华的专家,可以办理长期有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为他们出入我国提供方便。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十、其他

  

(二十九)关于国防、军工项目引进人才的一些特殊要求问题,由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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