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培养、支持,保障我市人才住房需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牵头制定了《沙河市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邢台市关于高标准打造人才生态的实施意见》(邢字〔2020〕3号)。
三、内容解读
(一)补贴类型、对象及申请条件
1.购房补贴。对2020年1月1日后来沙河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均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被引进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沙河市区购买首套自住房,可享受购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2.租房补贴。对2020年1月1日及以后来沙河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到民营企业工作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均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引进人员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沙河市区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期间需在邢台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购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按10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5万元,第2年3万元,第3年2万元)、硕士研究生按8万元标准给予购房补贴(第1年4万元,之后每年2万元),分三年发放,补助发放期间必须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如申请人在补贴发放期间,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停止在市区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将所购房屋转让,则后续补贴停止发放。
2.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按15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硕士研究生按1000元/月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共发放36个月。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第一年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符合租房补贴领取条件的,则自不符合条件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
(三)申请时间及流程
1.申报时间。上述补贴的申报时间为每月1-10日受理(节假日除外),原则上每年发放四次,每季度集中发放一次。
2.办理流程。
(1)受理。2020年1月1日后,凡符合购(租)房补贴条件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将申报材料和申请表报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对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提交材料进行受理、审核。需复核社保缴纳、劳动合同等材料的申请对象,由市住建局函告市人社局,由人社局负责在收到复核函后5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反馈结果。经复核后,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详细原因或其他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市住建局。
(2)公示。经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对象信息在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住房保障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在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局。审核未通过的注明原因,告知相关用人单位或自主创业人员,取消本次申请资格。
(3)拨付。符合条件的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款至市住建局。申请单位统一填列“沙河市财政补贴资金专用拨款凭证”后,市住建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自主创业者)由单位发放给补贴对象。
(四)申请材料
1.购房补贴。
(1)《沙河市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本人及家庭成员首次购房证明、购房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购房发票;
(7)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完税证明;
(8)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2.租房补贴。
(1)《沙河市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学历、学位证书,其中对于2001年(含2001年)以后取得学历的申报人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原件1份。国外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劳动合同;
(5)社保缴纳证明;
(6)个人住房证明;
(7)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加盖单位章的复印件。
文件链接:沙河市引进人才购(租)房补贴发放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