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方明:建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减免个人所得税

随着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全面开展和逐步深化,各高校为在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双一流”建设中取得好成绩,都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培育和稳定工作,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招揽青年博士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包括提供较为高额的安家费。在全国政协委员方明看来,安家费对于刚毕业的博士生,特别是我

全国政协委员方明:建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减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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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双一流”建设的全面开展和逐步深化,各高校为在国家和省(市、自治区)“双一流”建设中取得好成绩,都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培育和稳定工作,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招揽青年博士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包括提供较为高额的安家费。

  

在全国政协委员方明看来,安家费对于刚毕业的博士生,特别是我国西部地区高校引进的青年教师人才来讲,会为其解决住房问题和安居乐业提供重要支持。然而,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中涉及的安家费是退职安家费,是特定时期为安置特定群体的规定,这与目前各高校为吸引高层次人才而提出的安家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方明表示,高校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支付的安家费,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目前安家费只能作为“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交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使得高校引进的青年博士教师和高层次人才到岗后,实际发放到手中的安家费比学校当初承诺的要少很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青年博士教师到高校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关于安家费的税务处理问题,是很多高校在引进青年博士教师和高层次人才时所面临的紧迫问题。

  

对此,方明建议,为加快高校“双一流”建设,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对高校引进人才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实施个人所得税减免。提供国家统一规定的,或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规定的,发放安家费的标准文件,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对按照文件标准发放的安家费予以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按签约期限平均分摊计算并入当月工薪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振兴中西部高等教育的意见》,为西部地区高校引进和留住青年博士教师与高层次人才创造条件,有效缓解东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区域不平衡的矛盾,对西部地区高校引进人才发放的一次性安家费实施免征个人所得税,积极支持高校推动解决青年教师住房问题。

  

记者:胡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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