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公司现在把人才引进名额给到我,我在查社保跟个税问题的时候,发现在2011年6月---2012年5月的时候,公司的社保跟个税是两家公司交的,分别为A公司跟B公司,其中合同是跟A公司签订的,离职证明也是A公司,当时在2012年5月份的时候,A公司把在上海的研发中心给关掉了,只保留了技术支持部门,我在爱企查上查到,A与B这两家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样的,显示B公司曾用名是A公司,也查到A公司在2019年1月份才改名为B公司,B公司是由A公司在2003年全额投资的,公司总部在美国的,现在在上海的B公司,除了技术支持部门,人事,法务等部门都外包了,我也问了一下还在公司的人,说现在开证明需要向美国总部的人事部门提交申请,如果美国那边的人觉得没有义务开证明,是不可能给提供证明的,之前上海的B公司有个人开收入证明都开不了,我这种已经离职很多年的人肯定是开不出左边“”右边社保跟个税为什么缴纳主体不同左边“”右边的证明的,这种情况有人遇到吗?怎么解决呢?如果我自己写个情况说明能过吗?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