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方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明确引进人才住房保障采取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等方式,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管理原则进行。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在东方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予80%的人才公寓产权,满8年无偿赠予100%产权;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等可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
东方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按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职称的人才、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相应给予享受申请人才公寓、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
其中,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每人限供一套,大师级人才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下同),杰出人才一般不超过180平方米,领军人才一般不超过150平方米。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入住人才公寓,8年免收租金,全职工作满5年由政府无偿赠予80%的产权,满8年无偿赠予100%产权。人才公寓是指政府为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需求而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人才公寓建成交付使用前,由东方市就业局按相应面积标准向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提供免租金住房。
拔尖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等可选择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5000元/月,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000元/月,硕士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000元/月,本科毕业生1500元/月。购房补贴标准为:拔尖人才6万元/年,其他类高层次人才(含急需紧缺的技术技能人才)3.6万元/年,硕士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2.4万元/年,本科毕业生1.8万元/年。住房租赁补贴和购房补贴累计发放不超过36月,每季度(每年)集中受理和发放一次,须在人才引进之日起5年内申请领取完毕。
《东方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指出,引进人才为2018年5月13日后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人才,人才引进时间以2018年5月13日后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曾在海南工作,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海南,并于2018年5月13日后重返海南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次保障对象范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在海南有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的人员,不列入本次保障对象。
引进时实际年龄(周岁)要求,拔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50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40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35岁以下。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2018年及以后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