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1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指南6
高级人才配置服务指南9
居住证网上申办(新办)流程指南11
集体户口挂靠服务指南1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15
雇员派遣服务指南17
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告知单指南19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服务指南22
人才诚信服务指南25
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夫妻分居》指南28
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登记办理指南30
户籍人才引进服务指南
服务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55号)
4、《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服务条件
(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引进人员条件
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在外省市具有非农居民户口的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同意与申报单位签订聘用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进沪后对于已婚家庭不会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非在沪未成年子女(高中还未毕业的在读生或未满16周岁的非在读生)可随迁进沪。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须同时符合条件并同时申报。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3、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4、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任职资格,任职满3年的人员。已婚人员的配偶(非在沪者)可随调。
随调人员可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对其学历、年龄的要求,可同时调工作关系与户口进沪;随迁人员只适用于未成年人子女或已退休人员,仅调户口进沪。未退休人员进沪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办理条件如发生变化,可咨询服务窗口接待人员。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单位近期的验资报告;外资企业另附外资委批准证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科委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盖章);
4、引进人员的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出具的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5、引进人员调出单位出具的本人政冶表现及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证明;
6、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7、认定引进人员的学历、学位属实有效的评估报告;
8、引进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批复(验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
10、引进人员(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引进人员(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外省市家庭户口:同时提供户口簿首页与个人页的户口簿复印件(连同子女);
外省市集体户口:由派出所打印的户籍证明原件(连同子女);
已在沪家属:沪籍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在沪方的工作单位证明;
11、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3、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4、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户主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户主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户主还应事先征求户口所属派出所的意见);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申报单位出具挂靠申请,另多提供一份挂靠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有变化,请以服务窗口补充要求为准)。
申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