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人才资助部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起草依据
为深入贯彻左边习近平右边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和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人才计划优化整合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清远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着力集聚各方面优秀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2021年1月,清远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出台了《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而《实施细则》就是《若干规定》中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部分的操作指南,主要依据《若干规定》中的政策项目逐条起草。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为《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中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部分的操作指南,为项目申报提供具体指引。一共包含18个人才资助项目:1.高精尖缺六类人才补助;2.新引进全日制博(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及高级技能人才补助;3.北部地区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补助;4.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省“人才计划”人才资助;5.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补助、新招用高技能人才补助;6.专家特聘岗;7.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学历、职称晋升补助;8.民族地区高端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岗位补助;9.市属企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补助;10.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11.清远市技能先锋奖评选;12.新进入乡镇企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补助;13.高层次人才税后奖补;14.创建科研平台补助及在站博士后补助;15.人才驿站等人才服务平台创建运作补助;16.公益性创新创业平台运作补助;17.新引进企业人才一次性租房补助;18.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生活补助。
全文一共二十一条,第一至第十八条为18个人才资助项目申报的具体指引,包含了补助类别、申报条件、补助标准、申报资料及程序等内容;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享受人才项目资助的几种情形;第二十条明确了“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相关事实骗取政策支持”的相应惩罚和禁入机制;第二十一条对政策解释权和引进时间段等作了补充说明。
三、特色亮点
出台《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进一步引进和培养人才,汇聚强大合力,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在《实施细则》的整个起草制定过程中,都立足于方便申报、简单易懂、提高效率的出发点,努力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各项事项,减少申报人的疑问,持续提升人才服务水平。
《实施细则》条目清晰明确。《实施细则》全文一共二十一条,18个资助项目各单列为一条,详细列出了资助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咨询联系的部门和电话。明确各申报项目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要提交电子资料,先交由当地人社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审核后,再集中汇总报市人社局。并对政策兑现情况进行了说明,让申报人准确掌握流程。
《实施细则》明确了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在此前的人才资助项目中,一直未对资助资金是否应该纳税进行明确,《实施细则》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补助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实施细则》是对人社部门负责人才资助部分项目的整合。人社部门负责多个人才资助项目,此前,是分散在各个文件中的,没有集中在一起,《实施细则》根据《若干规定》,基本整合了由市级人社部门牵头负责的各个人才资助项目,更便于单位和人才申报,提升了引才育才留才效率。
四、政策衔接
我市2018年8月29日出台《中共清远市委印发<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发〔2018〕13号)。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有关人才计划优化整合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清远人才发展体制机制,2021年1月5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台《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清人才发〔2021〕1号),主要是对“人才高地”等政策的优化整合,因此,2018年8月29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符合相应项目条件的人才,且未申报《清远市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支持项目的,可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