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0〕28号,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申办条件
(一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一般应能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是指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政府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四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