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明确,对引进的紧缺拔尖高技能人才,在购房租房、子女上学、招聘录用、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薪酬、培训研修、政治待遇等方面,可按照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同等待遇落实。此外,对引进外省(省)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到我省工作并创办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还将额外享受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项目建设补助资金。
据悉,为拓宽技能人才成长通道,对符合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条件的技能人才,可参照对应专业评审技术职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对应申报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工资、休假、带薪学习、出国进修等方面,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享受同等待遇。
用人单位聘用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享受高校毕业生实习实训和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为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引领作用,打造“车城状元”技能竞赛品牌。《意见》要求,每两年开展一次“车城状元”技能大赛。对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选手,可直接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或技能等级。
对我省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的选手及其教练、专家团队、训练基地,按照省奖励额度的50%予以奖励。对我省获得国家级、省级一类技能大赛前3名的选手,分别按国家和省奖励额度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十堰省“车城状元”技能大赛前3名选手,分别给予元、8000元和5000元奖励。对其他各类省级技能竞赛获奖个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意见》还对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进行了改革,提出要将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权下放到企业。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和标准自主制定考核评价方案。打破年龄、资历、身份、比例等条件限制,对业绩突出的企业生产一线技能人才,可破格、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定。
提高技能人才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岗位津贴制度,对聘用的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对取得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成果的高技能人才,从成果转化收益中给予奖励。
完善技能人才落户政策,具有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的省内农民工、外来劳动者,可在就业地按程序办理落户手续。高技能人才在各级优秀人才选拔推荐中的比例不低于10%,优先推荐优秀高技能人才参加各级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评选。
据了解,我省还将实施“四个一批”技能扶贫,即培训一批产业发展劳动者、输送一批技能劳动者、培养一批技能人才、扶持一批带动就业创业领头人。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实施建档立卡“两后生”职业培训计划,分类开设“精准扶贫技工班”、“劳动预备制培训班”等,实现“一人一技、一技促脱贫”。
此外,我省计划引导各县(省、区)争创技能强省战略工程示范县,各打造1—2个技能品牌,省财政对获得省级战略工程示范县的县(省、区)予以20万元奖励。
据悉,我省推进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工作的实施情况,将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此次《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推进高技能人才培育,打造一批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车城工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