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属随迁
(十八)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七、关于户口注销
(十九)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八、其他
(二十)引进人才户籍落户本市后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原市人事局印发的《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和原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本市企业从外省市引进技术工人的试行意见》(沪劳力发〔93〕18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