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引进政策
(一)引进国内人才
【引进标准】下列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可予以引进: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四)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估认定能带入产生较高经济效益的生产、科研项目的人员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引进人才的年龄除已有规定的外,一般应在45岁以下。其中,被国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各类高级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依据:津人〔2000〕19号
凡普通高校的非津生源本科以上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优秀,身心健康的应届毕业生,在津有接收单位的均可批准进津就业。
依据:津教委就业〔1999〕4号
【办理程序】各区县所属单位申请引进的国内人才,可由所在区县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审批手续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并发放调动通知书。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事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0〕19号
【相关待遇】引进的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迁);配偶、子女不愿随调(迁)的,也可单独调入。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满35岁的已婚人才,在夫妻双方同时符合引进人才的标准时,其配偶和子女可随调(迁)。
依据:津人〔2000〕19号
(二)滨海新区引进人才
【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滨海新区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人才的学历和职称条件。滨海新区重点发展的航空航天、石油和海洋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现代冶金等支柱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技术和现代医药、软件研发、通讯等高新技术产业,为推进滨海新区各项综合配套改革及增强综合服务功能而开展的大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企业,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或仅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符合其他入市条件的情况下,可办理本人调入及家属随调手续。
适当放宽滨海新区引进部分高级人才的年龄条件。鼓励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引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50岁。引进领军人才,以及具有较深造诣或较高知名度的专家、教授等人才,不再规定年龄限制。
在滨海新区投资注册的部分企业引进人才可办理蓝印户口。外省市(包括境外、国外)个人或企业,在滨海新区投资5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注册成立并已在津营业纳税的企业,聘用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人员等人才,可放宽学历、职称、住所等条件,按照我市蓝印户口相关政策规定,按企业投资额度每200万元人民币办理1人(随迁家属占用办理额度)的原则,在企业的实际办公地点以申办蓝印户口方式予以引进。
已办理蓝印户口人员需要将人事关系调转本市的,由用人单位填写《人员调动审批表》,并持调入人员蓝印户口册、全部人事档案,到天津市人事局办理调入审批手续。
依据:津人〔2008〕10号
【成建制引进】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滨海新区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滨海新区区域内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7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家属准予办理随迁手续。
依据:津人〔2008〕10号
(三)特聘专家
【特聘专家范围】特聘专家主要从两院院士中产生。国家级学术、技术委员会和国家级学术团体中的著名专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以上的人员,进入全国宣传文化名家工程的人员以及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并被同行公认的海内外顶尖人才,也可受聘担任特聘专家。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特聘专家职责】(一)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二)对我市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评估和实施进行指导。(三)对我市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四)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举办专题讲座。(五)对我市优秀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进行重点指导和培养。(六)利用自身影响力积极宣传推介天津,促进学术交流和项目合作,介绍或组织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高层次人才来津考察调研或创新创业,帮助我市引进技术、项目和人才。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申报、审批程序】特聘专家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和专家本人意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申报表》(一式3份),同拟聘专家业绩及相关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二)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室或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单位对上报人选进行审核,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出聘请意见,报市人力社保局;(三)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征求同行专家意见后,提出拟聘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直接聘请特聘专家。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特聘专家待遇】(一)市人民政府授予“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并颁发证书。特聘专家任期一般为10年;任期届满的,市人民政府视情可继续授予其“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称号。(二)根据需要,特聘专家来津期间,安排有关市领导会见。(三)特聘专家抵(离)津,本市机场、车站、码头等处提供贵宾礼遇。(四)市人民政府定期邀请特聘专家来津休假。(五)在每年春节、中秋等节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对特聘专家进行慰问。(六)特聘专家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民政府视情给予奖励。
依据:津政办发〔2011〕90号
(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引进标准】(一)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
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
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5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
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
(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
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
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申报与评审】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报工作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由引进项目单位所属区县、委局的人事部门向办公室申报。
申报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申请表,包括对项目的评估、论证,人选基本情况、获专利情况、发表论文论著情况,主持研发项目和新产品情况、获奖励情况及2名以上同行权威专家对其以往专业业绩的评价、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和相关证书佐证材料等;
(二)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创新创业研发转化项目介绍,包括知识产权、研发转化周期、市场前景、预期经济效益等内容;
(四)对所报项目的权威评价资料,包括权威部门评价和与项目相关的论文等;
(五)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函评。采取盲评形式,不透露被评人姓名,请同行两院院士、专家按专家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进行评议。函评专家每次不少于9人。函评未达到半数同意的,不得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二)会议评审。函评通过后,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审阅申报材料和听取推荐人选本人答辩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投票,获得实际到会专家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提名领军人才建议人选。
根据专业领域及项目特点,将评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到相关举报和质疑的,由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优惠政策】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2亿元,其中市财政1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1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300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200万元,安家资助费100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50%。
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
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优先推荐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
(二)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
(三)优先向国内外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项目;
(四)优先推荐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等荣誉称号;
(五)优先解决配偶、子女的户口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其子女可就近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依据:津政发〔2009〕7号
(五)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引进标准】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派、自费出国留学在国外正规大学获得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人员;
2、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
3、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4、留学学成在国外工作并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获得长期(永久)居留权及留学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依据:津党办发〔2001〕72号
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内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
依据:国人部发〔2005〕25号
【办理程序】留学人员来津工作首先应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然后根据需要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对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外省市留学人员落户和配偶、孩子随迁以及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等手续:
1、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需提交材料:
(1)本人二寸彩色证件照片一张;(2)国外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正本及复印件;(3)与国外证书对应的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4)留学期间护照;(5)《留学回国人员证明》;(6)出国前最后高等教育文凭。
2、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填写《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登记表》,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后,同时提交:
(1)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证书;(2)国(境)外最高学历学位认证书;(3)本人护照签证及复印件;(4)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须提供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材料。
3、外省市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办理落户、配偶和孩子(18岁以下)随迁手续:
除提交留学人员办理接转工作关系或工作派遣需要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材料:
(1)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2)配偶和孩子办理户口随迁的,需提供留学人员的结婚证书和孩子出生证明。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书》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证书申请表》,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5、申请租住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需提交材料:
留学人员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周转房租住申请单》(一式四份),须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盖章,所需材料与办理接转工作关系(工作派遣)手续相同。
依据:津党办发〔1994〕5号
津人专〔1994〕39号
津人专〔1998〕22号
学位〔2000〕2号
津党办发〔2001〕72号
津人外〔2002〕8号
津人外〔2003〕2号
津人外〔2003〕6号
【相关待遇】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多种方式支付报酬,可按现行规定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转学,由其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所、校,不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已在国外高校就读的子女,可申请在天津市属高校插班学习。
对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住房,采取用人单位发放一定住房补贴的办法,由其租住或购买。单位不能为留学人员解决住房的,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留学人员周转房供其短期使用。
对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的能力水平、对我市的贡献和所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挂钩,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其职务(岗位)变化和贡献大小进行调整。
我市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现代医药、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以及环保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报酬,可由所在单位比照其在国外的收入标准协商确定。
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随归子女在国外学习5年以上,回国后在3年内参加中考,可参照归国华侨子女入学的照顾条件给予左边加分右边。
依据:津党办发〔2001〕72号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来津创办企业、最低注册资金为1万美元,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留学生创业园开办企业,经所在区人事部门审核,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市留学服务中心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提供政策咨询。
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高级人才在国外或来津工作期间,其合法提供的国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科研成果被采纳投产,由使用单位给予一次性成果转让费或连续3年按其产生年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5%奖励本人,也可将其提供的合法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对在国外承担我市科研课题,其成果应用后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属专利的按双方协议支付专利使用费;非专利的,3年内每年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税后利润的30%奖励本人。
在留学国取得博士学位、在国外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本市急需专业的高级科技人员,来津工作后其工资水平可以按照市场工资价格确定。经市职称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直接报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依据:津人〔2000〕19号
(六)引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
【引进标准】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中国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应聘在中国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3、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4、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5、应聘在中国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中国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依据:外专发〔2004〕139号
津外专〔2005〕1号
【办理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获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2、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凭工作许可原件到天津市外事办公室办理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
3、外国专家凭工作许可原件和中国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原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职业(Z)签证后,方可入境。
4、外国专家入境后15日内,需到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
5、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凭职业(Z)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到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依据:外专发〔2004〕139号
(七)引进短期来津执行引智项目外国专家
【引进标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是指通过申报国家及地方引智项目,短期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为解决生产、科研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目前国内尚未解决的技术和管理难题而引进的单位急需的外国专家(包括外籍专家和加入外籍的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专家)。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办理程序】基本程序如下:
1、申报引智项目:
每年9月份,各项目单位应根据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申报下一年度引智项目计划的通知,结合本单位科研、生产或建设等实际需要,申报下一年度的引智项目。
2、引智项目的审批:
地方经费资助的引进人才项目的审批按项目单位申报、局级引智主管部门初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市外专局批准的程序进行。
3、引智项目的执行:
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及时实施引智项目。项目执行完成后,还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完成项目总结。
4、引智项目的核销: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提交相应材料,核销引智项目经费。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相关待遇】普通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重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软件与集成电路引智专项项目,主要资助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还可资助专家工薪、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
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经费除了用于专家费用外,还可用于国外新品种引进、扩繁、试验转化、技术培训、国内种(苗)调配等。
依据:外专发〔2001〕7号
二、人才选拔与培养政策
(一)博士后培养
【国际化培养方式】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由市人才基金选派30名博士后赴国(境)外培训考察及开展合作研究,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人才基金给予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不足部分由人选所在单位匹配。
依据:津人才办〔2012〕1号
【人才+项目培养方式】实行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对在重大项目建设,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由市人才基金予以资助。资助名额为32名,其中特别资助2名,资助标准为10万元;一等资助10名,资助标准为5万元;二等资助20名,资助标准为3万元。
依据:津人才办〔2012〕2号
【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基本条件】申请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对于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在设站评审中将优先考虑。
列入教育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名单”,且具备以上(二)(三)(四)项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设立流动站;如该单位在项目期满考核后培养博士生资格被取消,则相应取消其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资格。
依据:人社部函[2014]13号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基本条件】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依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
(二)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
【总体目标】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从2011年起,以两年为一个集左边中培右边养周期,到2020年,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及专业技术骨干。
——第一层次,培养1000名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
——第二层次,培养3000名在国内各学科专业领域内知名,居全市领先地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层次,培养名各系统和单位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力量。
依据:津人才〔2011〕8号
【选拔程序】选拔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业内认可”的原则。
(一)推荐。“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采取组织逐级推荐的方式。驻津单位按党的关系归口进行推荐;其他经济成分的单位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推荐。
(二)初审。按学科、专业组织专家初审小组,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及推荐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形成综合工作报告,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三)评审。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组、评审委员会两级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对专家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建议人选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及人选所在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审批。建议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131”创新型人才第一层次人选名单。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的选拔工作由各系统、区县、委办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依据:津人才〔2011〕8号
【培养措施】(一)注重实践左边中培右边养。坚持以用为本,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中锻炼培养人才。一是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实行“人才+项目”的培养模式,建立项目与人才对接机制,在大项目开发运行过程中,确定人选培养方向,给人选压担子,定目标,委以重任。二是发挥系统主管部门作用,依托国家和我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培养人选为核心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设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成果转化基地,鼓励和支持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培养人选,申报和承担国家“863”、“973”、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等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直接参与国家和我市重大项目合作开发,促进产学研的有机结合。三是市人力社保局利用专家服务基地等平台,鼓励支持人选发挥专业优势,直接参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项目合作开发,在创新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二)注重高端化培养。鼓励、支持人选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开展项目合作研究。一是坚持高端引领。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两院院士、著名专家,或经“131”人才工程培养的专家做人选的合作导师,鼓励和支持人选在合作导师具体指导下,与合作导师联合申报国家和我市的重大项目和重点课题,发挥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传、帮、带的作用,引领和支持人选的项目研发和创新实践。二是开展高端培训。每年在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著名高校组织举办1-2期创新意识高研班,由市里统一组织选派人选,围绕自主创新能力培养、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等问题,分期分批组织开展高端培训。同时,有针对性地选派人选,采取访问学者方式,到相关高校、科研院所、著名企业进行专业研修或项目合作,注重提升人选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三是举办高端讲堂。结合人选培养需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组织开办创新大讲堂。聘请国内外院士、著名专家、学者来津讲学或进行专题讲座,组织选派人选参加全国举办的高研班培训,全面提升人选专业素质和品德修养。(三)注重国际化培养。利用各种国际化合作培养渠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人选赴国(境)外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是每年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我市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建设的人选,结合专业及项目需求,赴国外著名大学、一流研发中心等开展为期3个月的培训和项目合作研究。二是每年有计划地组织1-2批人选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培训考察学习,加强学术技术合作。三是支持系统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或论坛,鼓励人选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四)注重个性化培养。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人选的个性化培养。一是制定培养方案。对确定的人选,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选自身条件、培养方向,采取“量身定制”的方法,一人一策,建立人选培养档案,制订人选培养计划。二是明确培养目标。按照人选制定的培养计划,明确各阶段要达到的培养目标。三是落实培养计划。各系统、区县、委办局要对培养计划逐一审核把关,给予重点支持。“131”第一层次人选的培养方案及经费使用计划,由人选所在单位制定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依据:津人才〔2011〕8号
(三)“外专千人计划”申报
【申报主体】
“外专千人计划”申报主体为国内非外资各类项目单位。
【申报条件】
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引进的外国专家,特指非华裔外国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原则上应符合“千人计划”创新人才引进标准;
(二)重点引进长期项目外国专家,引进后至少连续来华工作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
(三)拟引进的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65岁;
(四)用人单位与申报的专家人选应签有工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用人单位须为外国专家提供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工作平台和配套条件,外国专家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双方有合作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它个人信息表、评审演示PPT、“外专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附件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意向性)工作合同、海外任职证明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所获奖励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个人陈述视频资料等。
2、申报书和附件请分别装订,申报人其它个人信息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另附。请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各2份,电子文档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一致。
3、请将每位申报人的纸质材料装入独立文件袋,并注明申报人英文全名。各省市外专局及相关单位引智归口管理部门将本地区或本系统全部申报人的电子材料(每位申报人的电子版申报书、附件、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评审演示PPT、JPG格式110*140像素照片放入一个文件夹内,并以“申报人英文全名+申报单位名称”的方式命名文件夹)及本地区或本系统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电子版统一刻入一张光盘后随纸质材料上报。
【申报程序】
用人单位组织填写申报书,对人选社会背景、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包括社会背景、申报信息、佐证材料的审查方式及其真实性的认定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核后,出具审核报告,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外国专家局。
2、市外国专家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的申请资格和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外专千人计划”人选名单。
3、推荐人选由市外国专家局报送市委组织部,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联合行文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支持措施】
1、“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出入境、居留、医疗、保险、住房、税收、薪酬等方面享受“千人计划”特定政策和待遇。
2、中央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300-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3、国家外国专家局根据“外专千人计划”专家在华工作年限给予适当补助,专项用于提高其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4、授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国家特聘专家”称号。
5、市财政给予“外专千人计划”长期项目专家每人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依据:组通字〔2011〕45号
组厅字〔2012〕1号
外专办发[2012]41号
津人才[2012]4号
(四)选拔授衔专家
【选拔标准】(一)热爱祖国,热爱天津,遵纪守法,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和科学严谨的治学态度;富有团队精神,善于组织、率领科技人员勇攀科学高峰;善于发现、培养人才,甘为人梯。(二)工作在科研生产一线,其学术技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位居国际前列、国内领先,并为同行所公认。(三)近十年来在科技工作中取得下列成就之一的: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的市(部)级及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取得创新性成果,并获市(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技术发明二等奖、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2、依靠科技进步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技术专利,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一门外语。作为主要作者在正式出版社已出版专著或译著,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权威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选拔程序】(一)推荐。推荐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组织推荐。由各单位人事部门会同组织(干部)部门、科技部门逐级提出推荐人选。
2、专家推荐。由两名院士或三名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授衔专家)联名向被推荐人选所在的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提出推荐人选,一组专家联名最多可以提名两名人选。
3、学术团体推荐。市级及以上学术团体,可向被推荐人选所在的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提出推荐人选。
(二)初审。各系统人事部门会同组织(干部)部门、科技部门,按学科、专业分别组织专家初审小组(应由5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对本系统推荐人选以及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委托的相关专业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及推荐意见,并按照国家有关学科划分和专业分类标准,提出拟授予专家称号的建议,经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市人事局。
(三)评审。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组建天津市授衔专家专业评审组及评审委员会,对上报推荐人选进行专业组和评审委员会的两级评审,提出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委提出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
(四)公示。对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批准。公示后,将授衔专家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批准。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相关待遇】新当选的授衔专家享受学术技术津贴,以奖金形式一次性发给1万元。对以往选拔的、目前仍享受津贴的天津市自然科学领域授衔专家,原定津贴标准不变,由按月发放改为每年年初集中发放当年津贴。
授衔专家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专家可自行安排学术休假,也可参加市里统一组织的学术考察等活动。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各种待遇不变。
授衔专家津贴及选拔工作、组织学术休假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依据:津党办发〔2004〕11号
(五)职称评审
1、破格、越级申报职称。有突出贡献的专业骨干特别是中青年拔尖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职称;获得“天津市科教兴市杰出人才奖”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额定人员,以及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越级申报职称。
依据:津人专〔2000〕19号
2、非国有单位人员的职称评审。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考试)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长期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其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不含以考代评的系列)
依据:津人专〔1998〕44号
3、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职称评审。从海外引进的,符合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从国内引进的,在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或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的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中开展,原则上只进行高级职称评审。
依据:津人〔2005〕56号
4、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
一是进一步落实破格、越级评审职称政策。对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按照评审标准和有关政策,破格、越级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二是加大支持非公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对长期在非公有制科技型中小企业工作,没有参加过职称评审或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相应系列评审标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级别职称。
三是落实打破地域、身份限制评审职称的政策。对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市科技型中小型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国家或我市相关申报(报考)条件的,可由单位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为办理职称申报手续。
依据:津人社办发〔2011〕12号
(六)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范围】为加速技能人才培养,改善我市人力资源素质结构,促进社会更加充分就业,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方式,对市场紧缺职业按照培训职业的社会需求程度、资格等级和培训成本,给予不同比例的培训和鉴定费补贴,引导各类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展相应的职业培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培训)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企业在职职工、外来劳动力、普通高校学生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政府补贴培训。
依据:津劳社〔2009〕71号
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培训补贴标准】市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享受定额培训补贴职业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定额目录》”)和《关于对首批19个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予以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专项目录》”)。
《目录》主要包括职业名称、职业资格等级、市场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等内容。市场需求程度由高到低分别为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下列人员参加《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二)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90%、70%、50%的培训费补贴;
(三)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需求程度分别给予培训成本100%、80%、60%的培训费补贴;
(四)普通高校在校本科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50%的培训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按培训成本给予100%的培训费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二)外来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三)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对本科院校学生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四)企业在职职工通过全员技能评价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50%的鉴定费补贴。
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给予100%的鉴定费补贴。
《定额目录》的适用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以上两类人员参加《定额目录》所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培训职业给予每人1000元、800元、600元的培训费补贴和100%的技能鉴定费补贴。
《专项目录》的适用对象为相关专业人员。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中心参加《专项目录》所列19个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享受所学项目对应的培训补贴。
依据:津劳社〔2009〕71号
津人社局发〔2013〕68号
津人社办发〔2013〕129号
津人社办发〔2014〕1号
【培训管理】
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在培训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提出开班申请,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或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开班培训。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培训日常检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负责人力社保部门所属培训机构及院校的日常检查和全市培训抽查,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
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后,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待培训结业后,由鉴定中心按照“培考分离、择优指定、鉴定回避”原则实施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还应使用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向人力社保部门报送结业考试成绩,成绩合格的,核发《职业培训结业证书》。
依据: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培训结业后,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培训补贴材料进行初审,按月汇总并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复审合格后,按月汇总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后,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依据:津人社局发〔2013〕84号
(七)高技能人才评选和奖励
【评选方式】为奖励在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激发他们提升技能、发挥作用的积极性、创造性,我市实施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政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次评选表彰100名;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天津市技术能手,每次评选表彰100名。
获“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一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津党厅〔2006〕12号
【奖励标准】对评选出的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按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政府津贴;对评选出的天津市技术能手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其中获“中华技能大奖”的选手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津党厅〔2006〕12号
【申报条件】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条件:
(一)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实践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生产实践中做出突出贡献;
2.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称号;
3.多次在国家或省部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4.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天津市技术能手申报条件:
(一)天津市各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三)工作在生产一线岗位的技术工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达到国内或市内先进水平,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2.近两年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二类技能竞赛前5名获得者,或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5名、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获得者;
3.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4.开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有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5.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提出合理化建议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6.在指导青年工人和职业院校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培训徒弟,传授技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津党厅〔2006〕12号
【评审程序】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评审程序:
(一)初审。行业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人选材料进行初审。在听取工会、同行专家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相关材料报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上报的人选材料提交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建议人选名单。
(三)公示。对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建议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四)批准。公示后,将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建议人选名单报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授予称号。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天津市技术能手以天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并在本市媒体上公布名单。
津党厅〔2006〕12号
(八)职业技能竞赛管理
【竞赛分类】市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分为两类,即全市性、跨行业(系统)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企业集团、行政区县的竞赛活动为市级二类竞赛。
市级一类竞赛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由有关行业、企业集团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申报备案】举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报,经备案后组织实施。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竞赛计划应包括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申请、竞赛职业(工种)的背景情况和可行性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全市申报的竞赛计划进行评估审核,综合平衡后制定下一年度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被纳入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的,各主办单位应于竞赛启动前一个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备案报告;
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竞赛通知;
竞赛实施方案;
竞赛技术文件;
技术专家队伍和裁判员情况;
承办单位资质证明;
竞赛经费预算。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组织实施】市级一、二类竞赛应该按照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的标准组织实施。
举办市级一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举办市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得少于20人;举办市级二类竞赛每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竞赛组别参加决赛人数不得少于10人。参加决赛的选手必须经过一定规模的初赛、复赛产生。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竞赛活动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竞赛情况报告,包括:
竞赛工作总结;
竞赛团体和个人的成绩单;
经费收入、使用、结算情况;
审计报告
竞赛宣传材料(包括影像、图片和报刊剪辑)等。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表彰奖励】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由市政府授予“天津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对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3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对获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4-10名和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第2-6名的选手,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经费】竞赛活动经费可从以下途径筹措:
主办、承办及协办等单位共同出资。
冠名或赞助等市场运作机制;
政府给予的经费补贴;
其他渠道。
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内的竞赛项目,政府将给予经费补贴。职业技能竞赛经费补贴标准,原则上为市级一类竞赛每个职业比赛10万元,市级二类竞赛每个职业比赛5万元。对于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组织的全国比赛给予集训费和参赛费补贴。
津人社局发[2013]61号
津人社局发[2013]41号
天津市人才政策问答
1、未成年子女如何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子女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仅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被天津的企事业单位接收其为正式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将配偶户口迁入本市?
答: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市的,可调(迁)入我市。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
3、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具体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具体程序共分3步:
(1)计划引进人才的单位向所在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引进人才的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向对方县级以上单位出具商调函。对方接商调函后,如同意调出,回复同意调出函;
(2)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填写《干部调动呈报表》一式一份、《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连同对方发出的同意调出函、调入人员全部人事档案及相关证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阅档后,对符合条件同意调入的开具调令一式四份(市人力社保局存档一份,接收单位存档一份);
(3)调入人员持调令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调令到原工作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调出手续,由原工作单位开具干部介绍信和工资转移单;同时,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原工作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原工作单位开具的干部介绍信、工资转移单、户口迁出证明到市人力社保局报到。市人力社保局向接收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开具干部介绍信,交调入人员到接收单位安排工作,并到市公安局落户。
工作流程图:
几点说明:
(1)市属单位及驻津单位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引进人才的调动审批手续。
(2)开具、接收商调函的单位,要求是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包括大专院校、总公司、中央或地方驻当地单位等有自主人事调配权的单位)。如不清楚对方是否有自主的人事调配权,也不清楚其上级主管单位,可以给当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开商调函。权限下放到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的,也可以将商调函开到人才中心。
(3)阅档时主要审查学历、职称和身份确认问题。
4、引进人才的学历包括非全日制学历吗?
答:引进人才的条件中要求为本科学历的,应为普通高校毕业的、具有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
5、天津市人才柔性流动机制的流动方式是怎样的?
答: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人才、智力可以不受其国籍、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者工作项目协议等。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只办理调动手续或不办理调动手续,不迁户籍关系,长期在津工作。
不转任何关系,每年定期、不定期来津短期工作。
不来津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承担项目或者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4)用人单位与人才协商研究的其他方式。
6、天津有哪些定期招聘人才的活动?
答:(1)中国·天津投资贸易洽谈会(简称津洽会)人才智力引进板块活动。时间在五月份第二个周五,地点在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河东区九经路25号)。包括环渤海区域人才智力交流洽谈会、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等。
7、哪个部门负责博士后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是天津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8、在职人员是否可以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答: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9、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子女在入学方面有什么政策?
答: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力社保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社保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10、怎样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答:根据人社部当年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文件执行。
11、怎样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答: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关于在网上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博基字〔2006〕16号)执行。
12、何时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答: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必须在外国专家入境前申请办理来华工作许可。
13、外国专家应在何时办理《外国专家证》?
答:外国专家需在持职业(Z)签证入境后15日内办理《外国专家证》。
14、外国专家应在何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答:外国专家必须在入境后30日内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
15、外国专家家属是否可以随行来津?
答:外国专家家属可以随行来津。
16、引智项目分为几类?
答:分为2类。分别是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其中,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分为普通项目、重点项目、软件集成电路专项项目、东欧和独联体引智专项项目、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推广项目。
17、在申报引智项目时,有哪几类外国专家可以引进?
答:两类。分别为管理类和专业技术类外国专家。
18、单位引进外国专家实施普通引智项目可以获得哪些资助?
答:普通项目资助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食宿交通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19、何时申报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答: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引进人才项目。
20、引智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在何时向国家外专局申请核销?
答: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执行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
21、核销普通引智项目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引进人才普通项目经费核销时,应提交:
(1)《引进技术和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
(2)《天津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经费决算申报表》;
(3)外国专家印有出入境日期签证页的护照复印件;
(4)出具在指定售票点购买往返国际机票的订票单、机票和购票收据复印件;
(5)专家零用金、专家食宿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应有支付凭证;
(6)引智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7)外国专家来津工作照片;
(8)天津市引智项目成果统计表。
22、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是否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
答:留学人员来津工作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23、留学人员及其配偶的工龄、养老保险如何确定?
答: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龄。留学人员配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后,因陪读等原因出国被原单位除名的,其国内缴费年限与来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仍有效。
24、留学人员如何评定职称?
答: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其在国外的工作经历和学识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与我国互认的职业资格,原则上给予承认。
25、留学人员来津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留学人员来津以外汇投资创办企业,可凭护照和《留学回国人员证书》注册登记,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创办企业,在税收、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享受所在区的优惠政策。
26、如何评定天津市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答:天津市优秀留学回国人员评定工作每两年一届。留学人员为天津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才引进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获得天津市政府表彰及重奖。
27、哪个部门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答: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下设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具体承担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的咨询、创业指导等服务工作。
28、我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2009年,市委印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09〕7号),规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对象是: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与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以及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29、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工作条件有哪些?
答:《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规定:要制定特殊政策,在承担科技项目、申请科技资金、担任领导职务、创新工作机制、参加重大科技咨询、申报政府奖励、参加院士评选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大力推动科研工作机制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国情市情、与国际接轨的科研和管理机制,使海外高层次人才拥有更多发展机遇和更大发展空间。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商业金融机构等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将海外高层次人才吸纳到能够充分发挥其专业和特长的岗位,提供干事创业的舞台。有特殊必要时,也可以因人设事。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担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商业金融机构的领导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主持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申请政府部门的科技资金和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国家标准制订、重点工程建设,参加国内各种学术组织等。
30、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规定:坚持特事特办,实行一流人才一流待遇,在居留与出入境、落户、资助、医疗、社保、住房、税收、薪酬、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政策支持。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协议薪酬制,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还可以实行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措施。
31、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的地址在哪里?
地址在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29号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二楼。
32、天津市引进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办理人才引进的程序是怎样的?
市人力社保局在一站式服务中心设立“人才服务窗口”,承接审批服务申请、提供政策咨询、开展跟踪服务,为引进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绿色通道”服务。“人才服务窗口”采用“一窗接件、并联预审、集中反馈、专员办理、统一建档”的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全过程服务。
办理引进手续时所需要件等内容请查阅“天津市引进人才工作规程”(津政办发〔2010〕96号附件)。
33、什么是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其职责是什么?
按照《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津人社局发〔2010〕57号),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是本市专门设置的为引进人才提供从咨询洽谈到上岗全程服务的专门人员。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共分三个层次,各层次的职责如下:
(1)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服务专员按照岗位职责,根据人才引进工作需要为引进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
(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专员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服务,接待中高级人才求职,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用人单位需要代办审批手续,通过天津市引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地区岗位需求,汇总、报送人才引进情况、数据,培训用人单位服务专员。
(3)各用人单位服务专员负责为引进人才提供政策咨询、接待洽谈、代办服务申请服务,接待人才求职,通过天津市引进人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岗位需求,报送本单位人才引进情况、数据。
34、那些机构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申请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还应具备技师研修站资质。
35、劳动者可以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吗?
《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规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参加晋升职业资格等级技能培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累计可享受3次职业培训补贴,每次间隔为一年以上。
36、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时应提交那些材料?
培训机构在开班备案时,应提交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单机版报盘文件,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和培训计划表。其中:
1.开展外埠户籍在职职工职业培训的,还应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证明材料。
2.开展本市普通高校外埠户籍学生职业培训的,还应提交学生证或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在校生证明材料。
3.开展登记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的,人员身份应与人力社保部门信息系统失业人员库信息一致。
4.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应具有本市农村户籍。
5.申报职业技能培训等级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应符合《天津市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与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发〔2006〕371号)规定,并提交相关文件和《破格晋升职业资格申请审核表》。
37、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技能鉴定有什么要求?
拟享受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在开班后直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市鉴定中心)申报技能鉴定,市鉴定中心按照“培考分离、择优指定、鉴定回避”原则,自接到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实施技能鉴定。并在鉴定结束后的1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导入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由系统自动匹配培训人员鉴定成绩。成绩合格的,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天津市人才政策文件目录
(一)基本依据文件
1、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聚集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津党发〔1999〕28号)
2、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津党办发〔2004〕22号)
3、《天津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
4、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的决定》(津人发〔2005〕14号)
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
6、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
7、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4〕9号)
8、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快建立就业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8〕19号)
(二)人才引进政策相关文件
1、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人事局《关于放宽非津生源应届大学生本科以上毕业生进津就业条件的通知》(津教委就业〔1999〕4号)
2、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津工作实施办法》(津人〔2000〕19号)
3、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人才柔性流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意见》(津人〔2001〕43号)
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实行引进高级人才备案制度的通知》(津人〔2004〕45号)
5、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滨海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2008〕10号)
6、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为天津市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提供人事人才服务的若干措施》(津人〔2008〕27号)
7、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聘专家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90号)
8、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9、天津市人事局《关于落实〈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外〔2002〕1号)
10、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公安局《关于为已加入外国籍高层次留学人才办理长期多次入境签证外国人居留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外〔2003〕6号)
11、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引智许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外专〔2005〕1号)
12、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办理〈外国专家证〉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外专〔2005〕14号)
1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对来津高层次留学人才随归子女给予中考左边加分右边工作的通知》(津人外〔2005〕4号)
14、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在留学人才引进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5〕25号)
15、天津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09〕7号)
16、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
17、天津市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09〕7号)
18、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7号)
(三)人才选拔培养政策相关文件
1、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天津市授衔专家选拔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04〕11号)
2、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市授衔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才办〔2006〕2号)
3、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的实施意见(2011-2020年)〉的通知》(津人才[2011]8号)
3、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2005〕51号)
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0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专〔2000〕19号)
5、天津市人事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规定的通知》(津人专〔1998〕44号)
6、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引进海内外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职称评审办法》(津人〔2005〕56号)
7、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完善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津人〔2005〕57号)
8、天津市人事局《转发关于在网上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专〔2006〕58号)
9、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9〕71号)
10、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7号)
1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0〕75号)
1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享受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定点考试(考核)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1〕16号)
13、《天津市高技能人才培训招投标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0〕56号)
14、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津党厅〔2006〕12号)
(四)人才保障政策相关文件
1、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津党厅〔2006〕3号)
2、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人才〔2006〕4号)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在津两院院士颁发天津市人民政府特别津贴的通知》(津政办发〔1996〕10号)
4、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两院院士专项工作经费的通知》(津人专〔1998〕32号)
5、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
6、天津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96号)
7、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引进人才服务专员管理规定》(津人社局发〔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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