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我县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引才积极性、人才中介机构和个人荐才积极性,根据福州市《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七条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执行省、市政策的基础上,围绕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提出相关配套政策。
一、给予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奖励
(一)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从境内引进的人才,经认定为高层次A、B、C类人才的,落地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5万元奖励;
(三)根据《中共连江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委办[2016]130号)文件:
1.由连江县组织申报,并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海纳百川”计划、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市优秀人才或由县委、县政府确认的“连江县优秀人才”等高层次人才对象;
2.在我县范围内经工商登记注册,并在我县纳税(指企业主体纳税)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中的优秀人才(由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推荐)。每月给予租房补贴1000元,补贴期限暂定3年。租房补贴标准可视市场房屋租金、社会经济的变化适时调整,经县政府审定后于次月实施;在连江县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补贴10万元,分5年按每年2万元进行补贴。
二、给予引进的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奖励
(一)企业引进的,“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连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经认定符合福州市紧缺急需人才的,执行福州市政策;
(二)事业单位引进的“985工程”“211工程”等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国家级研究机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来连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经认定符合连江县紧缺急需人才(需一定时间制订《连江县紧缺急需人才目录》)的,落地一年后按照硕士每人3万元、博士每人5万元分期给予人才奖励。
三、给予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个税返还奖励
经认定的企业各类高层次人才,其年缴纳工薪个人所得税不低于3万元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5年。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我县将积极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兑现奖励。
四、给予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奖励
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引荐境外高层次人才来榕创新创业,引荐人才落地后经认定为A、B、C类人才的,分别给予引荐机构或引荐人2万元、1万元、5千元奖励。
1、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或曾获得诺贝尔奖项的,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
2、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人才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的,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每成功推荐一个引进人才团队入选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团队计划,给予7万元人民币奖励。
3、每成功推荐一名引进高层次人才入选福州市优秀人才,给予2万元人民币奖励。
参照《中共连江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鼓励引荐高层次人才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连委[2013]83号)执行。
五、给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奖励
给予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元。
六、允许配建人才公寓
允许在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中按照“限地价、竞配建”模式配建人才公寓。经认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我县将按照《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试行)》规定,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人才向上级部门申请兑现。
七、允许各类园区自建人才公寓
允许各类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的前提下,申请利用自有土地以公共租赁房的形式建设人才公寓。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八、其他事项
(一)以上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二)A、B、C类人才认定和奖励办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闽委人才[2015]5号)执行。连江县关于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可以与福州市政策叠加执行。以往文件有关人才奖励标准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