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人才补助政策,温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市委人才办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对原有的“人才政策40条”进行改版升级。“人材者,求之则愈出,置之则愈匮。”引才用才用什么样的政策,体现一座城市的志气与雅量,也考量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和聚才的良方。

温州人才补助政策,温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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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人才办印发《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对原有的“人才政策40条”进行改版升级。

  

“人材者,求之则愈出,置之则愈匮。”引才用才用什么样的政策,体现一座城市的志气与雅量,也考量识才的慧眼、爱才的诚意和聚才的良方。

  

2022年温州人才补助政策,温州人才引进细则及补贴详情

  

近年来,温州锚定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目标,出台一揽子人才政策,并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的新形势新变化,多次作出调整。这次推出的“人才政策40条”2.0版,主要带来哪些变化,谁将受惠,力度怎么样?今天,本报邀请市委人才办对《意见》进行权威解读。

  

提升城市亲和度

  

让青年才俊来温就有“见面礼”

  

据介绍,这份《意见》新增的内容使人才政策受惠面更广、吸引力更强。特别是对来温创业就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给出了多种优惠和支持,吸引广大青年人才集聚温州。

  

其中一项新增的内容是:

  

对新全职来温工作的35周岁以内博士研究生、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大学或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就业补贴,分2年发放。

  

“过去,人才来温要先入选某项人才工程,只有少部分人才能享受奖励。这次新增的政策,让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等青年人才一来温州就业,就能领到‘见面礼’,感受到温州的亲切和热情。”市委人才办有关负责人说。

  

据悉,为加强青年人才集聚,《意见》还增加了:

  

组建青年英才举荐委员会,不拘一格举荐选拔特别优秀、有发展潜能的35周岁以下的青年博士研究生,直接认定为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对象”等内容。

  

填补政策空白点

  

扩大覆盖“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去年,温州开展全国巡回引才活动,不少有意向来温的人才在问及政策预期时,发现红利“空档”——“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只面向海外人才,而“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要求在温工作满1年以上,有意向来温或来温工作不满1年的国内人才则“两边”够不到。

  

当前,受疫情影响,到海外对接引才难度变大,企业更多地选择到国内各地对接引进人才。填补引才政策“空档”显得尤为迫切。

  

为此,这次出台的《意见》将原来的“海外精英引进计划”升级为“全球精英引进计划”。从“海外”到“全球”,字面上只是一词之差,实际上大大改变了人才政策的覆盖范围。

  

据介绍,今后,有意向来温或来温工作未满1年以上的海内外人才都可以一视同仁申报“全球精英引进计划”,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六个“最高1000万”

  

对创业项目政策全面细化提升”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创业项目政策也做了全面提升,形成六个“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创业政策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将更方便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好政策“拿下纸面”用起来。

  

据介绍,这六个“最高1000万元”当中,有三个针对不同的创业阶段,分步给予:

  

在创业启动阶段

  

○对ABCDE类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团队来温创办企业的,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创业券”支持;

  

○对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评定的人才创业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

  

该阶段,总计可获得一个“最高1000万元”。

  

在创业发展阶段

  

○对“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在注册成立企业5年内(生物医药类项目为8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3%奖励,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3年内发生研发投入的15%、新增产业化空间租金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该阶段,总计可获得两个“最高1000万元”。

  

另外三个“最高1000万元”,分别分配于“人才投”“人才贷”“人才保”三大金融保障。

  

为鼓励支持创业项目,《意见》还首次将“全球精英创新创业大赛”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机制写入政策,使大赛的奖励兑现、场地支持等更加明确。

  

全面优化保障

  

涵盖子女入学引才奖励多方面

  

爱才惜才,体现在礼遇的厚度,也体现在让心安下来的温度。“人才政策40条”2.0版,针对人才最关切的子女入学等政策,进一步提升了保障力度。

  

比如,《意见》鼓励人才子女就读民办初中、小学,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贴。

  

在深化引才用才机制改革方面

  

《意见》新增了“引进海外人才的奖励标准翻倍”等内容。

  

○对新引进青年博士的机构或个人,奖励标准从过去的1万元提升到2万元。

  

○对帮助园区新引进并入选市“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每个项目最低奖励标准从原先的5万元提升到10万元。

  

在高水平推进人才平台建设方面

  

《意见》新增了“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提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水平”等方面的政策。

  

○其中,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资助最高达100万元,这一支持力度在全省领先。

  

该《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有序做好人才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兑现工作,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人才购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补贴标准分别为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

  

2.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补贴标准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人才购房补贴名额获得者,奖励标准为4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18年1月1日后在温首购房,产权人为申请者本人或与配偶双方共有。其中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人才所购房屋有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但不得存在现房抵押贷款情况。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温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3.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且在温州市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4.房地产、贸易型以及主要税收不在温州的企业人才除外。

  

5.2018年1月1日前在温购房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人才资格和住房资格审核以及补贴标准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执行(对户籍不再作要求)。人才房屋产权限制办理、资金发放方式和后续管理办法按本操作指南执行。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申报。登录“温州人才APP”或“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人才购房补贴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如下附件: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③用人单位出具的人才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⑤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有商业银行和公积金按揭贷款的需提供贷款合同)。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温州市人才住房政策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住建部门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申请人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下载《温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六份)。申请人(房屋产权为夫妻双方共有的需申请人和配偶)、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到属地人才办签订协议,后续住建部门进行会签。

  

申请人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购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5.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为人才所购住房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期限为10年)。具体程序如下:

  

(1)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

  

①用人单位隶属地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单位发送需要合同备注人员名单(见附件5),合同备案单位通过网签系统对人才商品房合同进行备注(备注内容:此预售商品房是人才申领购房补贴所购房产,在办理产权前限制退房);

  

②用人单位隶属地住建部门对人才所购预售商品房合同盖章,注明人才补贴资格享受类型和产权行政限制时间;

  

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

  

④不动产登记部门在该商品房办理产权时,根据商品房合同注明的人才相关内容进行备注限制(备注内容:人才所购住房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为10年,时间从至,期满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2)购买存量房的(二手房)或现售商品房:

  

①用人单位隶属地住建部门向人才所购住房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见附件6);

  

②不动产登记部门对人才所购住房进行产权行政限制,并向住建部门反馈结果查询单;

  

③住建部门后续发放补贴。

  

6.发放补贴。住建部门向符合要求的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已享受的相关补贴额。

  

以上流程各县(市、区)分批次独立进行,审批完毕即为最终结果,无须再报市级部门审核。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购房补贴,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并一次性全额发放给人才,定期汇总报市住建局审核后,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区财政。各县(市)单位有关的人才购房补贴,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四)后续管理

  

1.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人才自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在温工作满十年,相应限制自动失效。未满十年因特殊原因要求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的,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款后,住建部门出具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见附件7),不动产登记部门凭住建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解除,解除后允许产权转移和变更。

  

2.人才条件变更。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人才条件有新变化的可向单位隶属地人才办申请变更,但已审批通过并发文或兑现完毕的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3人才流动处理。从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十年内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由原单位登录系统提出变更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0年*12月)]*产权行政限制后实际月数。原属地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解除证明,人才凭证明到属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行政限制解除手续。

  

①新用人单位在温且符合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申请变更”上传申请材料及购房补贴退还的证明材料。属地人才办和住建部门对其人才资格条件和住房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核,通过的予以变更,继续发放剩余的购房补贴款(产权需重新办理行政限制)。

  

②新工作单位不在温、不符合条件和人才离职后未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4.用人单位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隶属地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情况,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温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折算后的购房补贴款,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二、人才租房补贴

  

(一)申请对象与补贴标准

  

1.向在温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工作,目前无住房的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主要对象和标准如下:

  

(1)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

  

(2)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

  

(3)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

  

2.向新到市区中小微企业就业,在市区无住房且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申请条件

  

以上对象申请时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合同,申请时已在温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符合《温州市柔性引才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校地平台和退休返聘等柔性方式引进的对象,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发放证明替代个税证明。

  

2.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各县(市)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隶属地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

  

以上具体审核标准见附件1、附件2。2018年1月1日后,目前还在享受人才住房租房补贴的对象,符合人才新政40条的,发放标准和兑现方式从本操作指南出台当月起按新标准执行;不符合人才新政40条的,继续按原政策标准执行至完毕;已兑现完毕的不再调整,不能再次申请。暂停享受资格的对象,符合要求的可继续提出申请,不符合的不再受理。

  

(三)申领和审批流程

  

市本级受理范围为省部属在温高校院所、市属单位;各县(市、区)受理范围为本辖区内单位;企业原则上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关系,注册地与主要税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税收地为准。具体流程如下:

  

1.单位申报。登录“温州人才APP”或“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人才租房补贴系统”,按提示填报单位信息、申请人信息,并上传如下附件:

  

①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或护照);

  

②人才资格证明材料;

  

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和全职在岗工作证明报告(要求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且以聘用合同、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等为佐证材料);

  

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⑤与出租方签署的房屋租房合同或协议。

  

2.资格审核。登录“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点击“温州市人才住房政策管理系统”开展审核工作。各职能单位应在每月20日前完成前一个月申请件的资格审核工作。人才办牵头审核人才资格条件(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由人社部门牵头审核),住建部门牵头审核住房资格条件。不动产(房屋)登记、交易等信息以市大数据服务平台反馈信息为依据,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异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实。

  

3.公示。住建部门负责将拟补贴人员名单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

  

4.签订协议。公示后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在“温州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温州人才云平台”下载《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一式两份),并到属地住建部门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住建部门可与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衔接,对已签订协议的人才进行购房监管。

  

用人单位应在当期批次补贴发放前签订协议,无故未签订协议的,取消当期人才租房补贴资格,且从取消当日起一年内不再重新受理。

  

5.发放补贴。补贴一年发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在每个发放月,住建部门确定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包括新增合格的补贴人员和在保补贴发放人员,5月确定的名单为前一年11月至当年4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8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5月至7月申请的并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11月确定的名单为当年8月至10月申请的并已审核通过已签协议人员和在保人员。

  

住建部门根据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向人才发放租房补贴,补贴发放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月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每次补贴发放前,住建部门应通过对在保补贴发放人员进行购房监管或再次核查住房信息等方式验审人才住房资格。补贴发放工作应通过银行专户进行管理。以月为最小单位计算,每月系统记录为一次,发完为止。

  

以上审批流程各县(市、区)分批次独立进行,审批完毕即为最终结果,无须再报市级部门审核。区属单位有关人才的租房补贴,由区级财政先行承担发放给人才,并定期汇总上报市住建局审核后,市级财政根据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以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给区财政。各县(市)单位有关的人才租房补贴,由各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四)后续管理

  

用人单位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用人单位,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人才和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隶属地人才办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确保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因人才离岗、购房等原因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情况变更具体处理规则如下:

  

1.人才资格变更。补贴兑现完毕后,人才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不再受理变更。在补贴发放过程中人才资格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单位及资格变更”,上传人才资格变更证明材料,人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2.单位变更。人才离职,由原单位提交申请,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协议终止”,上传离职证明材料,属地住建部门审核后确认协议终止。

  

①新就业单位不在温州、不符合条件或人才离职后无就业的,保持协议终止状态。

  

②新就业单位在温且符合补贴申请条件,人才可向新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新用人单位登录申报系统点击“资格及单位变更-申请变更”,上传人才单位变更申请材料,经人才办、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新单位属地住建部门受理后,会同属地人才办进行审核,通过的与同期申领人员一同公示、发文。补贴标准从发文当月开始调整,已发放部分及停发的不再给予补发且补差。,再次回温工作且60个月未发放完毕的可重新启动申领程序,协议终止期间不计入累计时间。

  

3.人才信息变更。人才信息如购房、卡号、租房合同等发生变更,用人单位应在10天内登录申报系统报告人才信息,写明原因,上传相关材料。人才已购房的,点击“信息变更-申请变更”;卡号、租房合同等变更的,点击“申请变更”。经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三、其他

  

本文件中住建部门包括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和龙湾区房产管理中心。各区(包括产业集聚区)直接按照本操作指南执行,各县(市)要参照本文件制定本地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

  

本操作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全日制专科高校毕业生租房补贴政策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其他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2.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3.温州市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4.温州市人才租房补贴发放协议

  

5.要求对人才所购新建预售商品房进行商品房合同备注的人员名单

  

6.住建部门关于要求对人才所购房产进行产权行政限制的函

  

7.解除产权行政限制证明

  

附件1:

  

人才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年龄:申报人申报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特殊情况除外。

  

二、A类、B类、C类、D类、E类:根据最新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认定,以市委人才办认定证书(文件或证明)为准。其他E类指的是除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高级技师)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外的E类人才。

  

三、职称:根据全国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省外职称须提供获证地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证明材料。特级技师、高级技师按正高职称、副高职称标准享受同等待遇。

  

四、学历:国内学历证书根据学信网查询结果确定,海外学历必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认证材料。“双一流”大学根据教育部最新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确定,一流大学范围为该校所有学科毕业生,一流学科仅限于本学科毕业生。“全日制”要求全脱产就读,以实际情况为准,毕业生证书载明的类别为参考。

  

五、创新人才全职界定:以用人单位提供报告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实地考察、劳动(聘用)合同、社保缴纳和个税缴纳情况,原则上要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一年在温9个月以上,且以用人单位名义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金或个税。

  

六、企业范围: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主要税收均在温州市范围内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照企业执行,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除外。中小微企业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由经信局提供温州大企业名单,符合企业条件的且不在大企业名单内的均为中小微企业。企业按注册地确定隶属地。

  

企业在编人员属事业编制均不列为企业类申请对象。

  

七、高校、科研院所:高校主要指在温省属市属高校,含高等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主要指在温各级研究与开发机构,含科技事业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以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认定为准。高校、科研院所申请对象为其在编人员,国内人才统一以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海外籍人才统一以个税缴纳证明材料确定用人单位(报税年薪要求达到10万元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在编人员到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的均不列为企业类享受对象。高校归属市本级,科研院所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确定归属地。

  

附件2:

  

人才住房资格条件审核参考标准

  

一、购房补贴

  

1.购房时间: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购房时间以经备案的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存量房(二手房)购房时间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

  

2.首购要求:申请人及配偶除本次申请购房补贴资格的商品住房外未曾拥有过累计60平方米(含)以上的温州市住房,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提供的查询结果为准。

  

3.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和存量房(二手房)。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主要指《城市房地产开发条例》规定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的且房屋设计用途为住房的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主要指从市场购买的有产权证书且房屋设计用途为住房的商品房。具体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意见为准。申请时所购房屋不得存在抵押贷款情况。

  

4.购房额度:购房总价应高于购房补贴额。

  

5.购房地点:市区申领对象可在全市范围购房,其他县(市)申领对象原则上要求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购房。出现不一致情况的,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细则执行。

  

6.共同购房: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的,补助额度按规定标准叠加,但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额。2018年1月1日前夫妻一方已申领购房补贴且政策资金兑现完毕的,另一方符合条件也不再予以叠加。夫妻一方已申领但未执行完毕的,另一方符合本操作指南条件的,可申请叠加。除夫妻外,不受理其他共同购房情况。

  

7.住房补贴对象住房优惠政策审核:主要指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以及财政给予的购房补贴。申请人离异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续期间享受过的优惠政策列入核查范围。

  

8.与人才公寓重复享受问题:承租公有住房的(包括人才公寓、聚英家园等)的人才在领取购房补贴前必须先行腾退,情况特殊的可给予一年时间的过渡期。

  

9.与其他货币类住房补贴重复享受问题:购房补贴发放时应减去申领人领取过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租房补贴、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和已享受的人才租房补贴额。申请人本人如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账户的,应封存账户,余额退回原单位。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二、租房补贴

  

1.住房要求: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市区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申请人工作单位隶属各县(市)的,要求申请人及配偶在隶属地无住房。申请人已购买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交付前按无住房计入。

  

2.租房地点要求:市区申领对象应在市区范围内租房,其他县(市)申领对象原则上要求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租房。出现不一致情况的,根据工作单位所在地细则执行。

  

3.租赁房屋要求:申请人承租的房屋需符合有关规定,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1年时间,且从申报之日起剩余期限不少于1年时间。申请人租住单位职工宿舍或公租房的并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4.租房补贴对象住房优惠政策审核:

  

(1)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政府优惠政策购(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批地建房等。

  

(2)申请人及配偶未申领过购房补贴,包括人才购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3)申请人未申领过一次性住房货币补贴、新居民租房住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租房补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

  

(4)申请人及配偶未承租过公有住房,包括“聚英家园”及各类人才公寓(包括已腾退)。申请人或其配偶正处经济适用房轮候期、安置房过渡期的,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5.夫妻申请:夫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也可选择不同时间申请,独立审核、独立发放补贴。

  

附件3:

  

根据《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和《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甲方会同丁方,就乙方申请的人才购房补贴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核,经公示无异议,乙方为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政策对象。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购房补贴发放事宜签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乙方符合《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中享受人才购房补贴资格条件,获得人才资格时间为年月,自年月于温州市参加工作。

  

第二条乙方在温所购住房产座落于。其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所购住房时间为年月。乙方在温所购住房为(新建预售商品房/存量房(二手房)或现售商品房),房产(有/无)按揭贷款。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一般在每年5月、8月和11月发放。

  

第四条甲方因政府财政等问题无法按时发放购房补贴的,待财政资金到位后,应一次性补发所欠的购房补贴款(不计利息)。

  

第五条在补贴发放前,乙方应对所购房产办理产权行政限制(仅限制转移和变更,抵押不受限制)。产权行政限制期限为10年内,期满相应限制自动失效。

  

第六条从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在温工作满10年后,相应限制自动失效。未满10年因特殊原因要求产权行政限制解除上市交易,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款后,不动产登记部门凭甲方出具的证明给予解除,解除后允许产权转移和变更,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从产权行政限制之日起10年内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离开原申请单位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1)新工作单位仍在温州且符合条件的,新用人单位应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丁方和甲方对其人才资格条件和住房资格条件进行再次审核,通过的予以准予变更。

  

(2)新工作单位不在温州或不符合条件的,乙方应及时告知丙方,丙方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申请,乙方应退还相应的购房补贴额,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0年*12月)]*产权行政限制后实际月数。

  

第八条丙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取消人才政策享受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丙方应及时如实向甲方和丁方报告人才情况,人才服务期未满离温的,由丙方负责追回折算后的购房补贴款,60天内未追回的由丙方先行垫付。

  

第九条购房补贴由甲方进行发放和监管,丙方协助管理并对单位人才做好政策咨询解释服务工作。

  

第十条在乙方享受购房补贴期间,乙方和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方、丁方核实,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丙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

  

(二)乙方劳动协议到期、离职、被解聘等原因与丙方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乙方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被撤销人才资格的;

  

(四)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行为的。

  

第十一条乙方有存在本协议第十一条情形的,甲方应在核实后函告丙方,丙方应督促乙方在一个月内退还购房补贴给甲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丙、丁四方应确保本协议书中的联系方式信息准确,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于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由变更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经协商一致,甲、乙、丙、丁四方可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在附页中另行约定补充条款,经四方签章认可后具有与本协议同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第十四条甲、乙、丙、丁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方所遭受的损失。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由甲、乙、丙、丁四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签章(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二份,乙方、丙方、丁方、不动产部门各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左边法律右边效力。

  

附件4:

  

根据《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相关规定,甲方会同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就乙方申报的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核。经公示无异议,乙方符合发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人员共名(具体名单见附件)。双方就租房补贴发放事宜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1、D类以上人才、正高级职称(特级技师)人才、博士研究生:每月2400元。

  

2、副高级职称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E类人才:每月1200元。

  

3、全日制本科生每月600元。

  

4、全日制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300元。

  

第二条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发放时间。

  

人才住房租房补贴一年发放3次,一般在5月、8月和11月发放,累计不超过5年(专科不超过三年)。新核准的人才补贴发放时间从当期批次发放月当月起算,在下个补贴发放月开始发放。

  

第三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在每次补贴发放前,应再对乙方的住房信息进行再次核查。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与本协议附件中人才名单不符合时,以当期批次享受补贴人员名单为准进行发放。

  

2、甲方有权按照《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新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1号)和《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的规定,根据掌握或乙方反馈的情况,会同属地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停止或继续发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决定;

  

3、甲方应按时、足额发放人才住房租房补贴;

  

4、乙方人才发生离职及购房情况的,乙方应向用人单位提出“暂停及终止”人才住房补贴协议,用人单位应登录申报系统点击“暂停及终止协议”及上传相关材料。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规定按时、足额地向其申报核准对象发放租房补贴;

  

2、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人才住房租房补贴的申请、初审和监管等工作,应如实上报人才相关的申请材料,以及向甲方提供核查人才住房租房补贴资格所需的相关材料;

  

3、乙方及其人才应及时如实向隶属地人才办、人力社保局,和住建部门报告人才的资格、住房情况、就职单位等变化情况,并确保系统状态已发生变更。因人才离岗情况导致租房补贴多发的,由乙方负责追回,60天内未追回的由乙方先行垫付;

  

4、乙方应通知其申报核准对象在甲方委托发放租房补贴的银行按要求开立银行卡,并做好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录入工作;

  

5、乙方应向其申报核准对象做好人才住房补贴政策、补贴停发情形等相关情况的告知、解释工作。

  

第四条协议终止的情形

  

(一)此协议确定的核准对象的租房补贴发放期限届满;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三)核准对象或配偶在享受补贴期间购房;

  

(四)乙方法人注销;

  

(五)左边法律右边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应共担管理服务责任。对于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明,列入人才政策申领黑名单,暂停单位所有人才政策申请资格三年,并报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和市征信中心备案,性质恶劣的提交纪检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协议双方当事人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条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温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据《温州市人才住房补贴政策操作指南》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乙方经办人一经签订本协议,即表明其已对本协议附件内容核对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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