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市各直属单位党委,部省属驻淮单位党组(党委):
为深入挖掘大院名校人才资源,加速优质人才向淮安集聚,现根据《淮安市“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有关精神,制定淮安市“名校优生”引才工程实施办法(暂行)。
一、引进对象
本办法所要引进的“名校优生”是指市、县区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通过考录等程序,注册地在淮安且在淮纳税的企业,在我市登记设立的产学研合作或成果转化中心等机构引进的,签有有效劳动(聘用)合同、办理了在淮安落户手续、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下列人才:
(一)取得“985”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应届毕业生。
(二)取得“211”高校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的直属研究机构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应届毕业生;在“211”高校就读期间,曾获得院(系)以上表彰奖励,或担任院(系)以上学生干部的本科毕业生。
(三)取得ARWU(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当年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名大学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0年,新引进名校优生总数达到5000名,其中引进到企业工作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引进资助
引进的“名校优生”除可以对照条件申报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淮上英才计划”创新创业急需人才)资助、申领淮安市“购房券”、申请人才公寓租住外,还可以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其中博士研究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2万元,到企业的本科生1万元。“名校优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与《关于推进“人才强企”工作的意见》(淮发201523号)中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生活补贴不重复发放。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淮安市“名校优生”在淮安就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均需单位所在辖区人社部门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后报市人社局市人才中心。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补贴资金直接划拨给引进的“名校优生”申请人。
“名校优生”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资助的经费,并追究相应左边法律右边责任。“名校优生”申请人应在本市连续工作满5年,不满5年流动到淮安市以外地区的,需追缴“名校优生”补贴资金,追缴标准如下:
(一)在本市工作不满3年的,追缴100%;
(二)在本市工作3年以上不满5年的,追缴50%。
四、实施保障
(一)建立“名校优生”引进基地
在全国重点高校(“985”、“211”范围内高校)或淮安籍生源超过300人的高校建立“名校优生”引进基地。凡基地所在高校与我市签订《优秀毕业生引进合作协议》,并认真履行协议条款,为我市“名校优生”引进工作提供便利和帮助且取得一定成效的,经市人才办审核同意,按年给予2万元工作经费。
(二)组织“名校优生”专场招聘
凡我市组织面向“名校优生”的专场招聘活动,积极提供招聘岗位、提供有竞争力的待遇措施,并努力提高招聘成功率的参加活动企业,均给予参加省内市外每场招聘活动不高于1000元、省外1000公里以内每场招聘活动不高于2000元、省外1000公里外每场招聘活动不高于3000元的经费补贴(或免除对等金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全年补贴单位数不超过300家,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