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力发(2011)53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28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人才引进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六款所称的“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的范围如下:
(一)金融重点机构
1、在沪金融要素市场。
2、总部在沪银行及其在沪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在沪分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沪分行、政策性银行在沪分行,以及上述银行在沪持牌运营机构。
3、总部在沪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A级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和规模较大的信托公司。
4、总部在沪且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沪分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5、外资法人银行,外资保险子公司。
6、其他金融重点机构。
(二)贸易重点机构
1、本市重点发展的电子商务机构。
2、具有商务部核发的融资租赁牌照的非金融类融资租赁机构。
(三)航运重点机构
1、航空领域的交通管制、适航审定、客货运机构和运输机场等机构。
2、航海领域的航运市场、航运保障、规划、监管、设计以及船舶验收、船舶客货运等机构。
(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
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包括:新能源、民用航空制造、先进重大装备、电子信息制造、新能源汽车、海洋工程装备、新材料、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航天等,上述领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1、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机构。
2、中央在沪企业。
3、经国家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4、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提出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的认定范围,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后,纳入重点机构和重点领域范围。
二、关于高技能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八款所称的“高技能人才”的职业、工种范围,详见附件。
三、关于行业专门人才
(一)航运专门人才
符合相应条件且岗位与专业相符的航运专门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具有航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二)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可以按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三)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并推荐的体育专门人才,符合相应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程序办理。
四、关于投资创业人才
《试行办法》第五条(申办条件)第十款所称“创业人才”的引进标准,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县相关主管部门制订,报区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关标准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依据。
五、关于特殊人才
用人单位引进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同行专家或相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评估意见,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此通知有效期为1年。
附件: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引进人才常住户口申办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11年9月1日印发
附件:
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目录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序号
职业工种名称
1
工具钳工
22
汽车维修漆工
2
工具钳工(注塑模)
23
汽车维修钣金工
3
工具钳工(冷冲模)
24
起重工
4
冷作工
25
天车工
5
模具设计师
26
化学分析工
6
长度计量工
27
钳工
7
数控车工
28
机修钳工
8
数控铣工
29
装配钳工
9
加工中心操作工
30
镗工
10
数控机床装调维修工
31
热处理工
11
维修电工
32
电机装配工
12
电焊工
33
无损检测员
13
电梯安装维修工
34
汽车装配工
14
电切削工(电火花线切割)
34
汽车生产线操作调整工
15
电切削工(电火花成形)
36
电气试验员
16
集成电路版图设计师
37
变电设备检修工
17
电子仪器仪表装调工
38
通信电力机务员
18
电子仪器仪表修理工
39
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19
制冷设备维修工
40
电解精炼工
20
汽车维修工
41
火法冶炼工
21
汽车维修电工
42
铁路信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