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于近日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引进人才签发出入境证件试点工作。根据公安部规定,该试点工作适用对象为非沪籍的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不满16周岁的子女,同时申请人必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
为部分符合条件的非沪籍引进人才签发的出入境证件种类包括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如申办赴台个人旅游的,申请人户籍地须为已开放赴台个人游的地区)。
非沪籍引进人才申请普通护照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有效期3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申请表、照片一张,属于报备人员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非沪籍引进人才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有效期1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申请表、照片,属于报备人员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非沪籍引进人才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的,应当提交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有效期1年以上的《上海市居住证》(人才引进类)、《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以及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提交申请表、照片,属于报备人员的须提交单位意见。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前往民生路1500号市出入境管理局递交申请。各区县出入境窗口目前不能受理此项申请。市出入境管理局在受理申请后,将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申请人户籍地发函核查。核查通过的,将在收到核查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签发。相关核查及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
目前,非沪籍人员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其中,《上海市居住证》又分为人才引进类、就业类、依亲类三种。根据公安部规定,能够在上海申办出入境证件的,仅限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非沪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