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A类是人才引进类的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在社会保障、创办企业、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上海市民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2:有效的身份证明;
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4: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扩展资料: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