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进政策|鞍山师范学院

(一)发布招聘信息本次招聘所有信息在鞍山师范学院官网上统一发布,不再对应聘人员另行通知,请密切关注网站信息。若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等一切与本次公开招聘相关的工作,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二)报名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网上邮箱报名。

人才引进政策|鞍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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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招聘信息

  

本次招聘所有信息在鞍山师范学院官网上统一发布,不再对应聘人员另行通知,请密切关注网站信息。若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现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等一切与本次公开招聘相关的工作,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二)报名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和网上邮箱报名。应聘者可以到学校现场报名,也可以在鞍山师范学院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2022年鞍山师范学院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将报名表发送至报名邮箱,网上报名。

  

2、报名时间:随时报名。

  

3、现场报名地址:鞍山师范学院行政楼216房间。

  

4、网上报名邮箱:(投递简历邮件标题为:姓名+学历+专业+应聘岗位名称)

  

5、报名须知

  

(1)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报名者填报信息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核或应聘资格。

  

(2)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报名与考核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3)考生自报名至聘用(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4)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需征得考生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报名,并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三)现场资格审查

  

我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现场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考生考核和应聘资格。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鞍山师范学院官网上予以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考核

  

考核由学校组织专家重点考核应聘者的专业素养和教学科研业务能力,专业技术岗位通过模拟上课和专业答辩等方式考核,管理岗位通过结构化面试方式考核,考核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五)体检

  

1、确定体检人员。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人员名单在鞍山师范学院官方网站上公布。

  

2、体检标准。体检项目及标准参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3、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考生,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出现的岗位空缺,按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从考核合格人员中递补,递补仅限一次。

  

(六)考察

  

主要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考察不合格出现的岗位空缺,按考核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从考核合格人员中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选确定后,在鞍山师范学院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鞍山市人社局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八)聘用

  

1、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须在聘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供聘用所需材料,到我校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2、公示有异议并查有实据的考生:不予聘用。

  

3、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非初次就业的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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