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的对象和条件
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分为“领军人才和博士”两个层次,共计六类。具体的分类和应聘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第一类作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同类国(境)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和领军人才人选、或其他类似领军人才,近五年取得重大教学科研成果。
第二类作为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和教学名师人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教学名师、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国家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的学科带头人、863项目首席科学家、973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招标课题首席专家、在国外获聘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国际公认学术成果的专家、或其他类似领军人才,近五年取得特别突出教学科研成果。
第三类作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江西省“井冈学者”特聘教授、省“双千计划”人选、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省青年科学家培养对象、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负责人、省远航工程人才、省教学名师、在国外获聘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国际公认学术成果的专家、曾荣获各省设立的省级学者称号者、或其他类似人才,近五年教学科研成果满足以下任意两条。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具有高学术影响力的A类论文5篇及以上;
(3)获得过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排名前三);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排名前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二);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奖励(排名第一);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排名第一);或主编的教材获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以上奖励或二等奖以上奖励2次;或所主讲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
(4)得到同行认可且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重要成果。
(二)博士
第四类业绩特别突出的博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学术影响力的A类论文4篇及以上,或得到同行认可且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突出成果。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A类论文3篇及以上,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3篇以上,或得到同行认可且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特别突出成果。
第五类
1.近3年满足以下条件的优秀应届博士(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理工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A类论文3篇及以上,或得到同行认可且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优秀成果。
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A类论文1篇及以上,或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1篇及以上,或得到同行认可且被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优秀成果。
(注:应届博士发表的论文如果导师为第一作者,其本人为第二作者也视符合条件)
2.非应届博士(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者:
(1)近5年主持获批国家级课题;且博士毕业时的前三年具有同前述优秀应届博士一样的其他业绩条件。
(2)具有一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且博士毕业时的前三年具有同前述优秀应届博士一样的其他业绩条件。
第六类(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学校因教学或其他情况需要补充的博士,应聘者可不作业绩要求。
二、引进的方式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可采取“入编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
入编引进: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人事入编手续,实行编制内聘用方式。
柔性引进: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不办理人事入编手续,釆取智力引进、全职引进、兼职引进形式,采用长期在校、定期在校、不定期短期来校或通过协商确定的其他工作方式来校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与学校签订工作项目、任务协议的聘用方式。
三、引进的待遇
入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订《井冈山大学引进人才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在首个服务期内学校为其提供以下优惠待遇:
(一)第一类人才年薪不低于150万元、第二类人才年薪不低于100万元、第三类人才年薪不低于40万元、第四类人才年薪不低于20万元,安家费、科研资助经费等其他待遇,根据实际情况由应聘人员、用人部门及学校共同协商确定,其中第一、二、三类人才的配偶工作可单独协商,第四类人才的配偶工作原则上参照第五类人才处理。
(二)第五类人才引进,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1.提供45万元(税前)安家费,发放方式为,到校后一次性发放20万元,余额分4年支付,其兑现方式采取与考核结果挂钩,分数次按比例发放,具体工作任务与考核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2.每月基础学位津贴1000元(税前);
3.提供科研资助经费(实验学科10万元,非实验学科6万元);
4.引进的博士基础工资按照新进博士标准发放,并先按七级副教授岗标准享受3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3年后按实际聘任岗位发放基础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并按实际业绩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来校前已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博士按实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基础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按四级岗(教授)或七级岗(副教授)兑现3年,3年后按实际业绩兑现;
5.配偶工作
配偶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以上学位的,根据专业特点及岗位需求,酌情安排工作岗位,享受同工同酬待遇,但在吉州、青原两区工作的不予安排。
6.五年内,学校免租金提供120平米左右的过渡住房(房源不够或面积不足110平米部分以房租方式补助,每月10元/平方米)。不选择过渡住房的,办理入职手续后一次性领取租房补贴10万元(税前)。
7.学校帮助、协调解决引进人才的子女就读中、小学问题。
(三)第六类人才引进,除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待遇:
1.提供35万元(税前)安家费,发放方式为,到校后一次性发放15万元,余额分4年支付,其兑现方式采取与考核结果挂钩,分数次按比例发放,具体工作任务与考核方式在《协议》中明确;
2.每月基础学位津贴1000元(税前);
3.提供科研资助经费(实验学科8万元,非实验学科5万元);
4.配偶工作参照第五类人才处理。
5.五年内,学校免租金提供90平方米左右的过渡住房(房源不够或面积不足部分以房租方式补助,每月10元/平方米)。6.学校帮助、协调解决引进人才不选择过渡住房的,办理入职手续后一次性领取租房补贴8万元(税前)。子女就读中、小学问题。
7.如属于学校紧缺特殊专业的可适当提高待遇,但最高不超过第五类人才。
(五)引进的人才夫妻双方均为博士的,除购房补贴和免租金住房(120平方米左右)只享受一套以外,其余的各自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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