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属随调随迁: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是指16周岁以下的子女以及16周岁及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其《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凭证。16周岁及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凭证。配偶随调(或随迁)的,需提供在沪参加社会保险凭证(或退休、失业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籍凭证。引进人才收养子女随迁的,按市公安部门规定办理。
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预审通过,并告知用人单位现场递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在现场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经授权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相关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四)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方式,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市公安部门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