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代理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办的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预审,如果材料齐全有效给与预审通过。通知用人单位现场提交书面材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在现场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授权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通过的材料审核。
3.经审核批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将在相关政务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天。
4.如对公示无异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数据共享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办理上海市户口迁移市公安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如果材料信息可以通过调用电子证书、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予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且无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同意接受落户单位、亲属房屋或租用公房的产权证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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