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信息,为您查询到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农合发[2017]250号文件的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1、具有北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2、具有北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5、非北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