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海工作的留学回国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大学取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位(中央直属和中国科学院各研究生培养机构硕士毕业生参考211大学毕业生执行),在国外大学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
或者在国内非211大学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的大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或者在国外高中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不包括大学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国外进修。访问学者一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条件,在国外高中取得本科学位、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外学习时间必须在一年以上的中外合作学校、联合培养等性质的毕业生必须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上海创业的留学回国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第三条